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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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xx基建项目各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和项目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并结合xx基建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其用于规定本工程建设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xx基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及参加本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控制管理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并以项目为核心,以施工承包商为主体,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第五条 承包商应树立“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的经营理念和“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的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险因素存在,就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保险设施”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员工安全文明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工程建设工作。‎ 第六条 承包商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管理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七条 承包商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使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目标 第八条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 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轻伤率控制在 2.5‰以下,并在工程范围内杜绝以下责任事故:‎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实行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管理,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创建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树立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基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 第三章 责任制 第九条 项目职责:‎ ‎(一) 按照设计规划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 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单独计列),并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四)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负责组建xx基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由项目总指挥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项目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项目副主任、总工、主管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安全健康部主任、副主任、监理单位副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项目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设计院设计总工程师、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健康部各安全工程师、监理单位各安全监理工程师共同组成。‎ ‎(六) 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 对在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八)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照规定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重大安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负责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 负责工程的防灾、抗灾组织管理工作。‎ ‎(四) 协助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五) 参加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经营部职责:‎ ‎(一) 在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 ‎(二) 在审核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 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计列、提取与支付。‎ ‎(四)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帐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合理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 ‎(五) 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六)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资金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 ‎(七) 负责协调包头铝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及时提供资金。‎ ‎(八) 负责协调包头铝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物资采购部职责:‎ ‎(一) 负责做好物资采购保管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 负责做好设备材料、仓储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工程技术部职责:‎ ‎(一) 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二) 在组织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 审查工程重大项目技术方案,督促监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四) 在组织工程招投标时,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五) 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安全健康部职责:‎ ‎(一) 安全健康部是工程安委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二)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决定。‎ ‎(三) 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四) 组织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易燃易爆物品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现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 建立现场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和专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指导、监督安全监理工作,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六)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七) 提出对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委会决定。‎ ‎(八) 参加承包商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 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数据库,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十) 完成安委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安委会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总结和分析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 研究并做出工程建设期间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重大规定、决定和措施,协调和解决在安全文明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本工程安全工作总目标负责。‎ ‎(三) 组织制定工程安全工作总目标,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以及文明管理策划及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 审查重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协议,监督检查相关措施的落实,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对重大施工项目进行重点安全监察。‎ ‎(五) 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检查各参建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六) 总结分析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制定和调整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决议、规定和制度。‎ ‎(七) 审议通过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奖惩制度,决定重大奖惩事宜。‎ ‎(八) 裁决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归属,参与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鉴定。‎ ‎(九) 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 ‎(十) 组织事故调查分析,遵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在安委会直接领导下,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 监督监察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汇报;‎ ‎(三)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日常教育、培训和考核,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四) 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安委会汇报;‎ ‎(五) 组织安全监督人员对重大施工项目进行重点安全监察;‎ ‎(六) 参与审查重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协议,并监督落实;‎ ‎(七) 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布置当月工作任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八)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通报和事故通报,并根据通报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或预案,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抽查;‎ ‎(九)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十) 协助安委会主任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制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内容、会议时间,下发会议通知;‎ ‎(十一) 搜集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提案、建议,并及时汇报安委会,对重大问题必要时建议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 ‎(十二) 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保存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设计承包商职责:‎ ‎(一)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二)设计的文件应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三)在施工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 ‎(四)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 监理承包商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是本工程安全监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二)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四)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七)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八)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九)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十)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十一)协助项目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一)督促监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二)审查施工承包商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报告和供本工程使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三)审查施工承包商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四)协助审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六)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 ‎(七)协助项目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做好与项目安全健康部安全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十)参加施工承包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审查和监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台帐。‎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的权力:‎ ‎(一)在施工现场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权仲裁施工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三)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四)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 ‎(五)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职责:‎ ‎(一)必须服从项目、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项目在发包合同中及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 ‎(二)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以及本细则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三)必须制订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明确提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必须遵守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规。‎ ‎(四)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安全健康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五)向项目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分包工程必须经过项目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并严格执行有关分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七)按项目规定的现场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八)对项目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九)应以本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接受项目、监理单位、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责任。‎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本工程建设所征施工用地以外的环境及工程区域内正常的施工、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征用地以外的水土、树木、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随意破坏。‎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和生活污水、废渣及垃圾应进行合理的排放及规划处理,废气、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噪声应进行合理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由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体检档案。‎ 第二十八条 尘、毒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换气及防止中毒措施。夏季露天作业,施工承包商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员工食堂与食品间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行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同时应严防食物中毒。‎ 第三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为员工提供较好的沐浴、盥洗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施。员工宿舍应有良好的居住条件,保持通风与整洁。员工生活区应定期消毒,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并应有消灭蚊、蝇、老鼠的措施。‎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全体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台帐、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一) 项目应每月对施工承包商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安全大检查应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 施工承包商应每月对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项目和监理单位。‎ ‎(三) 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每半月组织一次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业安全检查。‎ ‎(四)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安全检查、阶段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亦应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列为检查范围。‎ ‎(一) 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效能。‎ ‎(三)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查文明施工责任区和工完场清情况;查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情况;查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情况;查机械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的设置、完好情况;查施工电源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问题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建立检查登记、问题通知书、整改、反馈及管理台帐,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和施工承包商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中,应使用《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中的各类检查表对被检查的单位和工程项目给予定性定量评价。‎ 第七章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设施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备查。‎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按程序对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编制、审核、批准、交底、签证、执行;确保一切施工活动都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措施;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作业过程如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书面批准;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施工承包商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的变化,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四十一条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施工项目和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施工措施须报送监理承包商审批后,施工项目方可交底、施工。‎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施工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施工项目的危险源、危险点和控制对策。‎ ‎(二)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三)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四)针对工业卫生与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五)提出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国家、行业和中国铝业公司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投入,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设施。‎ ‎(一)攀登自锁器:垂直攀登作业必须使用锦纶绳攀登自锁器进行人身防护,并配备固定设施。‎ ‎(二)速差自控器:沿爬梯等往复垂直攀爬作业的人员使用速差自控器进行人身安全防护。‎ ‎(三)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或高处临边作业使用直径13mm以上的塑套钢丝绳作为水平安全绳,并配备固定设施(包括转角处和垂直支撑),用以扶手或拴挂安全带。‎ ‎(四)活动支架:水平钢梁吊装作业,与水平安全绳及临时防护栏杆配套使用。‎ ‎(五)水平防坠器(水平滑动固定器):水平钢梁吊装作业,与安全带配套使用。‎ ‎(六)孔洞及沟道盖板:孔洞及厂房内沟道盖板使用厚度4-5mm花纹钢板制作。直径1m以下的孔洞使用盖板防护(如管道孔洞),直径1m以上(含1m)的孔洞使用围栏防护(如设备孔洞),厂房内沟道盖板覆盖必须及时。‎ ‎(七)临时防护栏杆:直径1m以上(含1m)的孔洞及高处临空面搭设红白相间或黑黄相间的脚手架栏杆进行安全防护。汽机房及除氧煤仓间使用埋设式钢管栏杆进行临边防护,临时防护栏杆按标准搭设并铺设挡脚板。‎ ‎(八)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时须使用柱头托架,柱头托架可用脚手管搭设的有底板的可拆卸柱头围栏。‎ ‎(九)安全网与滑线安全网:高空作业防坠落须敷设安全网,锅炉在顶棚梁吊装以及穿吊杆、安装作业时须敷设滑线安全网及外挑式安全网,并确保敷设距离(8-10m)标准有效。‎ ‎(十)高处活动走台托架:锅炉水冷壁、包墙过热器吊装作业,穿销摘钩工作须在高处活动走台上进行。‎ ‎(十一)全封闭立网防护:建筑施工大型脚手架外侧用密孔安全网封闭,加挡脚板,防止高处小件物料飞溅坠落。‎ ‎(十二)配电箱与电缆:现场施工变电所全部采用箱式配电室;施工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主厂房内施工电源电缆沿柱、梁贴近敷设,其余采用直埋式敷设(应设明显标识);一、二级电源盘内部配置、电源盘外型样式等由承包商设计,专业生产厂家定做。‎ ‎(十三)三级盘与便携式电源盘(四级盘):三级盘为插座盘及单个开关盘,其壳体要求承包商在专业生产厂家统一定做;移动电源盘采用便携式卷线盘。‎ ‎(十四)漏电保安器:在二、三、四级盘内均应装设,每月校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十五)安全隔离电源:锅炉炉膛及金属容器内施工电源采用安全隔离电源(二次不接地方式供电)。‎ ‎(十六)施工电梯:炉架吊装的同时必须确保施工电梯安装投入使用。‎ ‎(十七)施工照明:室外使用灯塔式集中广式照明;厂房、室内照明采用可移动式集中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照明,现场禁用普通碘钨灯照明。‎ ‎(十八)电焊机集装箱与二次线通道:现场和厂房内电焊机采用集装箱布置,并配套二次线通道和快速插头,电焊机二次线必须使用软橡套电缆。‎ ‎(十九)安全围栏:施工区域、贵重设备、危险区域采用安全围栏隔离,围栏摆设要求尽量在同一水平面上。‎ ‎(二十)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根据施工需要可分为斜型走道、斜梯通道、水平通道,其基本要求是安全防护可靠,搭设投用需要挂牌标识。‎ ‎(二十一)安全标志: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布设现场安全标志、文明施工标志、紧急救护联络体制、紧急消防联络体制标志。‎ ‎(二十二)氧气、乙炔箱及单体电焊机、卷扬机、施工电梯通道罩棚:氧气、乙炔瓶及单体电焊机、卷扬机、施工电梯通道罩棚采用统一形式钢制箱棚,涂刷油漆,色标按《手册》喷绘标识。‎ ‎(二十三)消防水系统:现场消防水系统由项目统一规划设计;机、炉、煤仓间等施工消防水由承包商负责规划设计并实施;消防器材由承包商按有关规定配置齐全与管理。‎ ‎(二十四)危险品库房:承包商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品库房,并醒目标识。对危险品及危险废品,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废品处理工作,尤其对于γ射源存放库房,必须确保安全可靠,严防丢失或被盗。‎ ‎(二十五)废料、垃圾分类存放场:施工与办公活动产生的废料与垃圾共分为垃圾、可回收废品、不可回收废品、建筑垃圾四类,由承包商规划分类存放场所,存放设施样式、标识按《手册》执行。‎ ‎(二十六)废料垃圾通道:汽机、锅炉、煤仓间施工废料和垃圾由施工承包商设置专用废料垃圾通道送至地面,专人、专车负责清运。‎ ‎(二十七)现场厕所及高处水冲式厕所:‎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区域及人员分布情况,由项目统一规划,由承包商负责在现场设置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标准的水冲式厕所。汽机房、锅炉房高处水冲式厕所由承包商自行规划设置,并安排专人管理及打扫,保证厕所内无蚊蝇,无异味。‎ 污水沉淀池:承包商须设置污水沉淀池、蓄积池,将施工、生活废水经过沉淀处理后排出厂区。建筑施工产生的废水主要通过沉淀方式处理;试验产生的废水应根据特性进行化学处理;生活污水应经过隔油沉淀等方式处理。‎ ‎(二十八)污水检测口与噪声监测点:承包商应设立污水检测口,对经过处理待排出厂区的废水进行水质监控;设立噪声监测点配置声级计对施工产生的声量进行监测;冲管噪声应实施专项措施进行控制。‎ ‎(二十九)油料与化学水剂防渗池:为防止各类油料及化学水剂外溢造成环境污染,承包商应设立存量1.1倍容积的防渗池作为预防处理设施。‎ ‎(三十)废液回收设施:对废油料等废液在移交社会专业部门处理以前应设立专门回收存放设施。‎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总则 ‎(一)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施和设备的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人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三)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五条 事故的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各有关单位餐饮场所的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施工承包商应立即以电话快速方式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告, 项目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将一般及以上事故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项目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 第四十七条 事故的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 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重伤事故由xx基建项目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3人以上伤害事故或者5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工亡事故以及较大以上事故,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 ‎(2)因施工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施工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 ‎(3)因制造、施工、安装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制造、施工、安装者负主要责任;‎ ‎(4)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5)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 ‎(6)因未严格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 ‎(7)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8)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 ‎(3)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 ‎(4)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 ‎(5)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故;‎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 ‎(7)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 ‎(8)各种危险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事故处理 ‎(一)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负责人,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见《中国铝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九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五十条 按照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及承包合同的有关约定,项目将按以下标准每年预留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为合同价的2%;合同价款为1000万-5000万元,为合同价的1%;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为合同价的0.5%。‎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的50%作为事故处罚金,工程结束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各施工单位;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其余的50%纳入奖励基金,项目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工程结束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各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时扣除转至包头铝业有限公司财务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包商及其行政正职、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由项目每年或每季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奖金来源及使用:‎ ‎(一) 经项目上级部门核准、批复的安全奖励基金;‎ ‎(二)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不返还部分;‎ ‎(三) 各类违章及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罚款;‎ ‎(四)安全奖励基金应由项目财务部门建立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帐目,安全健康部监督其使用情况,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奖罚标准:参照《安全考核与奖惩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和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由项目安全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开具罚款通知单,由项目财务部门从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并书面通知受处罚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罚款,必须用现金按时向项目财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的除加倍罚款外,同时将暂缓支付工程结算款。‎ 第十章 人员、机械进出现场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机械进出现场管理 ‎(一) 施工现场大门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 ‎(二) 承包商(包括民工队和外包队)使用的各种类型机动车辆,必须到项目办理车辆通行证,建立机动车辆台帐。‎ ‎(三) 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在门卫处接受检查,一车一证,验证通行,无证件车辆禁止入内。‎ ‎(四) 承包商出门物资要凭有效出门证,经门卫检查核对,物证相符方可放行。‎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工具、周转性材料应在门卫处登记、建帐。‎ ‎(六) 施工现场车辆限速15km/h。‎ ‎(七) 长期为施工承包商供应物资的车辆,必须履行本条第2、3款的规定;非长期供应物资的车辆,确实需要进入现场的,由使用单位出面,凭行车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入内。‎ ‎(八) 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或联系业务的人员所用自行车、摩托车应在门卫处登记,下车推行,进入现场按规定场所集中停放。‎ ‎(九) 出租车和农用车(小四轮车、中巴车、报废车辆等)禁止入内。‎ ‎(十) 未办理通行证强行闯入施工现场或拒不接受门卫例行检查的,应采取扣留车辆、罚款(一次罚款100元)等强制手段,确保现场车辆按规则出入。‎ ‎(十一) 承包商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上条款,积极配合,共同管理好施工现场治安秩序。‎ 第五十六条 人员进出现场管理 ‎(一) 承包商进驻施工现场后,必须到项目保卫部门进行人员登记注册(含民工、外包工),办理进出施工现场证件。‎ ‎(二)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正确佩戴安全帽和进出施工现场证件,闲杂人员禁止入内。施工现场严禁非法务工人员进入;严禁任何人员从事“黄、赌、毒、邪”行为。‎ ‎(三) 承包商工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四) 承包商人员出门携带物资必须要有合法批准手续,否则门卫人员有权对物资予以扣留。‎ ‎(五) 承包商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者,将交项目治安保卫部门处理。‎ ‎(六) 探视亲属中未成年人、老人及孕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用于规定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本细则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项目,并根据中铝能源公司火电工程项目公司的有关新规定,对本细则有修改、补充的权利。‎ 附件A:项目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和保存资料目录 ‎1、适用法律法规与上级安全文件 ‎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手册 ‎3、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材料和安全文件、安全发文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合同文件、安全责任书、安全施工管理协议、二次策划、单位工程安全策划资料 ‎5、危险源辨识及安全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理、应急设备台帐、应急演习记录 ‎6、安全信息(安全检查纪要、通报、简报、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建档登记)‎ ‎7、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通知、签到簿、原始记录)‎ ‎8、承包商安全考核记录、月(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 ‎9、安全检查、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停工整顿通知单、整改、反馈记录、安全检查纪要 ‎10、安全考试登记、安全教育登记台帐、监督检查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及体检记录、监督检查承包商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体检记录 ‎11、安全奖励、惩处登记台帐 安全罚款通知单 ‎12、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机械与特种设备准入、重大火灾隐患及消防、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管理、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记录 ‎13、分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档案 ‎14、施工机械拆装资质审查和使用备案资料 ‎15、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程序表、重大和特殊措施审批记录 ‎16、安监人员巡检日志 ‎17、事故档案及统计报表 ‎18、其他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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