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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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氨站安全管理制度
氨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氨站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成车间氨站岗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 合成车间负责做好对氨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部负责对氨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规定内容 第六条 氨站岗位操作人员随时注意液氨槽的压力、液位,卸氨时要观察压缩机的出口压力,不得超过规定指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条 操作工应对视频实时监控,并每小时巡回检查氨站各槽(罐)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车间领导及班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车间干部每天对气体泄露报警仪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仪器失灵时,通知车间领导及仪表工,以便及时维修。 第九条 当发现氨阀门泄漏时,当班人员及时报告班长,当班班长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时及时通知当班调度和车间主任,当班调度及时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氨站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以防氨冻伤或中毒。 第十一条 氨站专职维修人员(钳工、仪表工、电工等),每天应对氨设备进行巡查,发现设备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巡查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操作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 卸氨时,氨站操作人员、操作司机、押运员均应在现场,缺一不可,否则,禁止卸氨。氨车未安装阻火器,现场人员未戴防护用品,禁止卸氨。 第十四条 西北主路为氨车、消防专用道,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第十五条 车间安全员做好对应急柜中应急救援器材的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及时上报至安全部。 第十六条 氨站操作人员应核实司机、押运员是否具有运输资质且资质是否处于有效期,并做好登记记录,对于无法提供运输资质或资质过期的司机、押运员,氨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卸车。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氨站岗位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车间干部未按要求每天安全设施进行检查记录、氨站专职维修人员未按要求每天对氨设备进行巡查的,给予责任人20元/次的处罚。 第十八条 氨站当班操作人员在处理氨泄漏时未戴防护用品的,给予200元/次的处罚。 第十九条 当班操作人员做好禁烟宣传工作,发现外来人员吸烟、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制止的,按照公司《禁烟管理制度》给予责任人50元/次的处罚。 2 第二十条 安全部专职安全员每周对氨站的安全管理按检查表进行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对车间考核50元/次,并做好考核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外来装卸司机未按要求挂阻火器、静电接地夹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发现一次处罚该司机100-2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年《氨站安全管理制度》作废。 2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