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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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程序

‎ ‎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PVC项目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动火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制订本程序。 ‎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PVC项目生产装置区内各部门、各分厂、外来施工单位及承包商等在PVC项目厂区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动火作业 指凡在易燃、易爆贮存及易燃、易爆物品装置区域和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5 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动火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 ‎5.2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5.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5.4《动火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动火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 ‎ ‎ ‎ ‎ ‎ ‎5.5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5.6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5.7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5.8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9距动火作业地点15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物质。‎ ‎5.10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11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坠物、防火花溅落设施,并安排专人监护。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5.1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形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确定作业现场地下管道、电缆、光缆方位并做好消防准备与安全防护,地上物、土方进行必要的支撑防护。‎ ‎6 职责界定 ‎6.1动火作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动火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安全综合管理。并:‎ ‎6.1.1填写、办理《动火证》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6.1.2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1.3向动火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动火作业部门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作业部门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6.1.4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有权撤销《动火证》,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审批人。‎ ‎6.1.5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1.6《动火证》申请部门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 ‎6.2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 ‎6.2.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6.2.2办理《动火证 ‎ ‎ ‎ ‎ ‎ ‎ ‎》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现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 ‎6.2.3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6.2.4负责指派施工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2.5对动火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负全责。‎ ‎6.3动火作业人员 ‎6.3.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所持证件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及《动火证》信息必须一致,严禁伪造、借用、冒名代替、过期使用等行为。‎ ‎6.3.2严格按照《动火证》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6.3.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作业现场不具备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的,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6.3.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熟悉安全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6.4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 ‎6.4.1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作为申请部门和动火施工作业部门分别指定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动火作业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6.4.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所在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安全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6.4.3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6.4.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对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6.4.5必须携带《动火证》坚守岗位,动火作业期间,不准离开动火作业地点,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6.5动火作业审批人 ‎6.5.1负责审批《动火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力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接管理人员。‎ ‎6.5.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地点、时间、内容。‎ ‎6.5.3核实并审查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6.5.4核实并审查《动火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 ‎6.5.5对违章动火作业进行调查处理。‎ ‎6.6各部门、分厂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本程序 ‎ ‎ ‎ ‎ ‎ ‎ 规定,制定本部门动火作业责任制及管理程序。‎ ‎7 动火作业申请许可与关闭 ‎7.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审批完后由动火所在单位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动火作业方可实施。‎ ‎7.2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填报《动火证》并经动火部门、分厂安全主管、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后,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实施。 ‎ ‎7.3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部门、分厂安全主管和负责人审批后,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7.4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部门、分厂安全主管审批,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7.5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动火作业提高一个动火级别实施。‎ ‎7.6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在8小时内实施,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在许可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确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审批人提出延期申请许可,并在《动火证》注明、签字,同时由审批人告知安全环保部。‎ ‎7.7动火作业工作中断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监护人应重新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 ‎7.8动火作业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应认真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动火作业实施负责人在《动火证》验收栏上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 ‎7.9《动火证》应一事一办。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事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 ‎7.10《动火证》不能转让、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7.11《动火证》一式三份,安全环保部、动火申请部门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档。‎ ‎5 本程序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动火安全作业证 ‎ ‎ ‎ ‎ ‎ ‎ ‎ 动火安全作业证( 级) 第 一 联:存 根 ‎ 票证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用火部位及内容 动 火 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申请单位监护人 动火实施单位监护人 采样分析数据 分析项目 可燃气 有毒气 其它 采样时间 采样 地点 分析人 分析结果 用火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识别:‎ 序号 用 火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 ‎1‎ 动火作业工具本质安全可靠。‎ ‎2‎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吹扫或置换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4‎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 ‎5‎ 动火时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6‎ 动火时不得在距动火点10m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电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气瓶(应真立)、氧气瓶间距大于5m,且与火源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10米。‎ ‎10‎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具。‎ ‎11‎ 其他安全措施:‎ 安全主管签字:‎ 申请动火单位意见 动火作业单位意见 相关单位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 ‎ 作业前当班班长验票签名:‎ 完工验收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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