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 37.5 KB |
- 11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加强对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作业人员(包括在公司内承包单项劳务工作和施工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制订并负责修订。 第四条 本公司内的作业归属于车间(部门)的由车间(部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外来的由申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条 由安全部对各类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作业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定义 动火作业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第七条 作业分级 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1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九条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第十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11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四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一条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十二条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第十三条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第十四条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第十五条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11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第十六条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七条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第十八条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第二十条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 11 ∕T450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第二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八条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第六章 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 作业分级: 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l5 m <h ≤30 m;h > 30 m。 第三十条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三十一条 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8.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第三十二条 作业要求 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 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1、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 时施工。 第七章 吊装作业 第三十三条 作业分级 11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第三十四条 作业要求 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11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第八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第三十七条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三十八条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1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第四十二条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九章 动土作业 第四十三条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第四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第四十六条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四十七条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11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四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第四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五十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一条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十章 断路作业 第五十二条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第五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第五十六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七条 所有人员在厂区禁火区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必须按《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不按要求办理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职责没有落实等不准作业,违者对车间处罚200元/次,对相关车间第一责任人处罚1分/次,分管副职2分/次,车间安全员1分/次。 第五十八条 11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证、乱搭、乱接用电处罚车间200元/次,同时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及分管副职各1分/次,造成事故的按损失大小加倍处罚。电气设备以及传动设备检、维修必须实行断电挂牌制度,不断电挂牌就开始擅自作业的处罚车间200元/次,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各2分/次,车间安全员1分/次。没有漏电保护器的电器不准使用,违章使用对车间处罚200元/次。 第五十九条 检修作业完工后,不及时恢复拆除或揭开、掀开的安全防护设施、不清理现场即投入使用的,对车间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1分/次。 第六十条 对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罚50~200元/次,对车间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及车间安全员各处罚1分/次。 第六十一条 对多次出现违章行为的车间,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该车间相关责任人召开安全会议,拿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车间处罚200~500元/次,对车间相关责任人处罚2分/次。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三违”现象的车间由安全管理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对该车间负责人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并处罚车间第一责任人及车间安全员各2分/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年《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1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