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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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病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病案管理员是病案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病案防火、防盗的第一责任者。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获得上岗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案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归档、检查、保管及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第3条 按规定办理病案借阅手续,防止病案丢失。‎ 第4条 按照有关规定,为病案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复印客观病历资料,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第5条 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保持病案室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火灾、病案霉烂、虫蛀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认真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案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病案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7条 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致使病案资料损坏或丢失或出现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病案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不按规定复印客观病历资料的,病案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致使病案霉烂、虫蛀、损坏或丢失的,病案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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