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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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卫生院院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院长是卫生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医疗安全全面负责。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掌握有关医疗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或任命,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 第3条 定期参加并召开医疗安全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及预防保健、总务后勤等科室安全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及各科室,检查指导临床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严防医疗安全事故发生。‎ 第5条 认真执行药品药械“六把关”制度和集团公司药品比价采购制度,严把医疗用品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及器械进入医院或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药品,确保医疗安全。‎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应急事件、工伤、急危重病人管理规定和处理、防范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医疗安全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处理或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避免延误诊治或使损害加大。‎ 第7条 负责组织矿井职业病管理、医院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主持或协助矿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矿井放射源检测。‎ 第8条 负责按照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执业范围执业,做到医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9条 负责合理设置科室和人员结构,做到职责明确。‎ 第10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负责医院的防火、防盗和日常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 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院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院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未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的,院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深入科室检查指导工作、查找医疗安全隐患或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的,院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药械采购制度致使假冒伪劣药械及用品进入医院或使用不合格医疗药械、用品的,院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工伤等的管理规定,对突发事件或重大工伤组织抢救不到位或延误诊治的,院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对医院发生的医疗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院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对职业病管理、危险化学品及毒麻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放射源检测及食品卫生监督不到位的,院长负重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 未按照医院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执业范围执业的;医务人员无证上岗的,院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科室设置不合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院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院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院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副院长负直接责任的医疗事故,院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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