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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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人力资源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一、岗位职责 人力资源科副科长协助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管理职责。‎ ‎1. 在科长的领导下,协助科长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 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3. 加强劳动保险与安全生产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 ‎4. 带头遵法、执法,做群众的表率,经常深入各区队、班组,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 执行安全活动挂钩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严禁“三违”。‎ ‎6.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完成领导交办的革新工作任务。‎ ‎7.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对工人档案管理不力,致使档案资料丢失、损毁的、不按时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未贯彻执行矿安全生产指示、指令的、本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人力资源科副科长负主要责任。‎ 上述负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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