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防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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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防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职防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职防工作人员是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或考核,取得相关证书。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第3条 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第4条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完成职业卫生监测,凡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按有关规定测定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 第5条 具体负责落实岗前职工、尘肺病及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查体工作。‎ 第6条 负责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第7条 对各种职业卫生监测报告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职防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第9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防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一)未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查体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的; ‎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丢失的。‎ 第10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职防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防工作人员负有重要责任:‎ ‎(一)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操作规程的;‎ ‎(二)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的;‎ ‎(五)未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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