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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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样品室管理制度

样品室管理制度 1、 取样人员或外来委托人员将样品送至试验室时均应填写试 验委托单,试验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品时,应查看样品状态,如样品 的外观、包装、规格、型号等级等,并清点样品,认真检查样品及其 附件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样品的性质和状态是否适宜于所检项目。 2、 样品管理员在接收和确认样品后,按规定编号并作好标识, 标明试样编号、取样地点、取样时间。登记后放入样品室或及时交与 相关试验检测组进行检测。 3、 试验前需要进行加工的样品应严格按标准方法进行加工和 制样。 4、 搬运试样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破坏或损毁试样的几何形状, 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5、 样品室要有专人负责,限制出入,确保样品安全。样品应 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帐物一致;样品丢失或混淆不清必须追查 原因,按质量事故处理。 6、 样品储存环境应安全、无腐蚀,清洁;水泥样品应储存于 带有橡胶密封圈的专用铁桶内。 7、 破坏性检测项目一般不保留试验后样品,若检验方法有规 定或委托方有要求时例外。非破坏性检测项目留存样品在该项目检测 报告发出 7 天后,若委托方没有异议当废物处理。 8、 已检验过的样品,检测人员应在样品标识卡或其包装袋上 写上“已检”字样和检测时间。 9、 水泥、外掺料等试样经过试验检验后均需留样保存,保存 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水泥保存期不少于 60 天。 10、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防样品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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