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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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XX市XX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XX进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X政〔2007〕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函〔2009〕XX号)及《中共XX区委关于建设法治XX的意见》([2006]XX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和突发事件应对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是指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的一般性政务问题的决策。由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除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原则上应实行开放式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决策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方面采取的决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六条 决策承办机构对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决策备选方案;‎ 第七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上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做好预公开。‎ 第八条 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行政机关首长或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 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上述项为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区政府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按照提出建议、拟定方案、作出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工作机构;‎ ‎(三)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解决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区社会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 ‎(二)理由和依据;‎ ‎(三)主要内容;‎ ‎(四)可行性分析;‎ ‎(五)与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建议列入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机构审查确定:‎ ‎(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 ‎(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商请副区长提出协调意见;‎ ‎(三)由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或由区长(包括委托副区长)处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工作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拟定决策方案,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详尽、完备。主要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拟定方案。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做好协调。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协调。‎ ‎(四)听取意见。承办单位拟定初步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协调。‎ 第十六条 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话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发展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 决策听证会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程序按照X政函〔200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拟定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上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区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论证情况、方案调整前后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审查报告后,报副区长共同研究后,报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定议程。‎ 第二十条 区政府作出的决策,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区委、区政府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案;‎ ‎(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草案;‎ ‎(四)区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 ‎(二)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 ‎(三)提请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意见建议征集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法律审核意见。讨论重大事项方案时,与会人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时,按照《XX区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有关会议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视频直播,并设“旁听席”,邀请相关组织代表、个人代表到会旁听。‎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在研究事关民生等重大议题时(除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原则应按照开放式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干人列席,并通过区政府网站等进行视频直播,实行全程公开、开放决策,积极吸纳市民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纪要经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重大事项决策方案;‎ ‎(二)原则通过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委托分管副区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决策方案修改后,提交下次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区长签发,区长也可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在区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定作出后,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 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及区政府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区长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应当定期听取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单位落实情况的汇报,并可根据新情况对已作出的决策作适当调整,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 ‎(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 ‎(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 ‎(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区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原决策机构报告。对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适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外,还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定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法作出行政决策,制定发布决定、命令,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视情确 定上述行政应急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行政应急程序。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应急行为,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织,为行政应急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科学应对。‎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向上级机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地区和 部门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和区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及有关单位,应当动员、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行政机关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执行的督查、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决策及其执行应当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追究决策过错责任。对下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的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四十八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的组成部门,进行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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