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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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辽教发[2017]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和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奖励资助工作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 成员要由辅导员、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贫困生代表等不同层面人员组成,学院(中心)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中心)的认定工作,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 ‎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 第七条  学院(中心)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学院(中心))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和研工部备案。‎ 第三章  认定基本依据和特困学生基本条件 ‎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种,统称为“贫困生”;经济贫困,但贫困程度不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边缘贫困”,称为“边缘贫困生”。学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认定。‎ ‎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 ‎ 家庭年收入低于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校内正常消费水平,家庭难以支付子女在校正常的学费和生活费,经学院(中心)认定可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基本条件:‎ ‎ 在学院(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父母身体残疾或学生自身严重残疾;‎ ‎ 3、父母一方亡故(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 ‎ 5、烈士子女;‎ ‎ 6、家庭成员(限父母及其未婚子女)长期患重病;‎ ‎7、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地区受损严重家庭;‎ ‎8、家庭突发严重意外变故(不含因处罚、经商、理财等原因致贫);‎ ‎ 9、其他公认确实特殊困难的。‎ ‎ 第十一条  孤儿大学生(含参考孤儿大学生)依照《辽宁师范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 第十二条  认定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为真实反映学生家庭贫困,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尽可能向学院(中心)认定评议小组提供以下辅助证明材料(所述材料未特指复印件的均需原件): ‎ ‎ 1、建档立卡的学生提供扶贫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2、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 3、若父母一方亡故,提交死亡方证明复印件;若一方失踪,提供法院宣告书复印件;若父母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的复印件;‎ ‎ 4、低保家庭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民政部门证明;‎ ‎ 5、烈士或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 ‎ 6、父母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其他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除医院诊断证明外,另提供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 7、若遭遇自然灾害的,提供村委会(或社区)、乡镇(或街道)证明,须注明受损程度;‎ ‎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程序 ‎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 1、提前告知。各学院(中心)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 2、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按学校统一工作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学院(中心)成立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认定需要的支撑材料。‎ ‎ 3、学院(中心)认定。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贫困等级,交学院(中心)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并综合评定。学院(中心)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 4、结果公示。学院(中心)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审定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应及时答复;如需调整,应立即做出调整。‎ ‎ 5、建档备案。大 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和研工部负责审核学院(中心)汇总的《学生资助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保存过程材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有异议,按《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资助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 第十五条  辅导员平时要对每个学生的日常生活状况进行记录,了解学生真实的经济生活状况。学校和学院(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发资金、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 1、使用高档消费用品、生活奢侈、有铺张浪费行为的;‎ ‎ 2、学籍状态不是“在校”的;‎ ‎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 4、学校认为应当取消资助或收回资金的。‎ ‎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中心)须及时做出调整,并上报学校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和研工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和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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