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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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公安局刻章介绍信
公安局刻章介绍信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公安局刻章介绍信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