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防疫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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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养殖场防疫承诺书

养殖场防疫承诺书 篇一 麦积区畜牧兽医局:‎ 养殖场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 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 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自觉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 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国家规定, 规模养殖场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对现有的的养殖场布局和功能区建设不符要求的地方, 将进行改造和完善, 力争在 天内完成,达到国家要求。 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三、 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 规范操作, 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瘟等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 100%, 免疫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 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做到:“三个健全”:即健全动物防疫组织, 明确责任人, 签订责任状, 防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健全引入动物报告、 动物疫病报告、 病死动物生物安全处理、 出售动物申报检疫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保证正常运转; 加强防疫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保证规模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 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做到生产记录、 投入品记录、消毒记录、 免疫记录、 诊疗记录、 监测记录、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内容规范详实, 并将档案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六、 按要求执行消毒制度。 生产区每周消毒一次; 定期对饲养工具、 圈舍、 道路、 环境进行消毒; 定期向场区门口、生产区、 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 保持其有效药物浓度, 并保证定期对消毒药物进行轮换。‎ 七、 按《兽药管理条例》 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范饲料、 兽药使用, 保证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添加物, 认真执行休药期。‎ 八、 配合当地县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依法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免疫抗体水平监测、 流行病学调查和药物残留检测等工作, 并积极主动接受畜禽血液、 组织等样品采集工作。‎ 九、 按要求履行引入动物报批报检制度, 保证出售畜禽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场。‎ 十、 动物交易按要求做到:保证在固定的交易场地完成。‎ 保证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进入生产区动物圈舍, 不与动物直接接触。‎ 保证凡进入交易场地没有销售完的动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饲养圈舍饲养, 应先投入隔离场或隔离圈舍观察, 14 天后无异常情况方可入圈。‎ 保证在畜禽出栏后,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全场或对空舍的单元、 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 按要求对疫苗进行保存和使用, 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 保证不转借或买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疫苗和标识。‎ 十二、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 按要求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保证不擅自处理。‎ 十三、 保证不出售、 不丢弃、 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 发生疫情时, 自觉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合有关部门疫情处置工作。‎ 十五、 保证对病死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下, 按规定实施生物安全处理。‎ 十六、 保证聘用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人员从事饲养、 防疫、诊疗活动。 十七、 保证履行国家其他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若违反以上承诺, 造成疫情发生, 将接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处理,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动物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落实国家对动物实行强制免疫制度, 保障动物质量安全, 确保食品安全,确保我乡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现承诺如下:‎ 一、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提高动物防控技术技能,熟练掌握动物强制免疫技术。‎ 二、 认真搞好动物春秋及平时补针免疫注射工作, 禽流感注射密度要达到 100%, 鸡温注射密度力争上升 100%, 免疫抗体要达到规定标准, 并做好免疫登记。‎ 三、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配合防检站做好各基工作, 尽职尽责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 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做好疫情观察, 协助开展商情巡查, 发现商情及时上报。‎ 村级防疫员签字:‎ ‎2013 年 月 日 篇三 本人向承诺如下:‎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运输防疫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二、 主动接受有关动物防疫部门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全面掌握动物防疫、 消毒等基本常识。‎ 三、 做到具备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车辆、 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 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差昂所。‎ 四、 使用的运载工具、 垫料、 包装物、 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要求,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清洗、 消毒,并对粪便、 污染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 跨县引进非种用、 乳用动物时, 须先在调入 3 日前向调入 3 日前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到达调入地 24 小时内要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接受监督检查, 经隔离观察 15 天, 检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上市销售。‎ 六、 跨县引进乳用、 种用动物时, 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 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收购、 贩运动物时, 本人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 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 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 八、 收购动物时, 应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后, 方可运输离开。‎ 九、 建立动物购销台账, 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 数量、 产地、 销售地点、 购买人姓名及住址、 购买数量等情况。‎ 十、 上市交易动物时, 必须报告市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查证验物。‎ 十一、 不转让、 买卖、 涂改、 伪造检疫合格证和免疫标示。‎ 十二、 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不准宰杀、 不准食用、不准销售、 不准转运、 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 原则进行处理。‎ 十三、 不贩卖国家规定应免未免或无免证明和免疫标示的动物 , 不贩卖患有疫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不贩运在已划定为封锁区域内的动物。‎ 十四、 不瞒报、 谎报动物疫情, 发现动物疫情时, 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 十五、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服从动物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做好自身和运输车辆消毒, 积极协助追朔疫源,积极配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如有违反,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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