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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目 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3.黑龙江省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4.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 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国内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 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扩大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地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烟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 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改造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形成以乡镇为中心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入,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绿色、生态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丰富城乡市场供给,扩大鲜活农产品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在综合保税区积 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有条件的地方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等给予一定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积极培育形成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推动国内销售的国际品牌与发达国家市场在品质价格、上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步接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中华老字号中确需保护的传统技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 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运函〔2019〕659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 “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 信、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匡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 的意见》(国办发〔2()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 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聲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 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 上述经营资格证书F勺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 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3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 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 交通、气象、计量等万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 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 许可。 二、 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 各省(自治区、司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 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 序将成品油零售经會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 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 作。要加强与地市級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 工作过渡期,确保相羌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 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 底前后完成。 三、 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 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如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 等内容。指导各地床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 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 检查、公示公告等事屮事后监管制度。商务部将加强对石油成品 油流通管理工作的扌"导,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现有《成品油市场管 理办法》(商务部令集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 24号)将适时废止。 四、 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 审批取消、下放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 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 —2 — 理手段,推进“互联恢+监管'',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加强监管 信息归集共享。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开展“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 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提 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 部门联合惩戒和社£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 息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 强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成品油流通 “放管服''改革,切实/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有序做好 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抄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应急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4日印发 18 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商函〔2020〕59 号 各市(地)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受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自 42 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 18 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经营。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实施方式由委托下放转为下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商务厅与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同时废止,交回省商务厅。审批权限下放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流程按《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427 号)办理,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未尽事宜按《黑龙江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黑商规﹝2018﹞1 号)、《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前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黑商函〔2019〕819 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依法审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审批环节分级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要及时公开公告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 18 事服务指南及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强化监管,提升行政能力。审批权限下放后,责任同步下移,各市(地)商务局、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研究,提高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和培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三)建章立制,加强行业管理。各地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表报送工作。鼓励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业组织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四)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工作。《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目前仍通过省商务厅向商务部申领。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要尽快将尚未使用的加盖省商务厅公章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交回省商务厅,并按本地工作需求申 18 领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做好证书发放登记工作。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我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不再加盖省商务厅公章。 (五)做好我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我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是保障我省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成品油市场供应能力的重要保障。请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原则提前做好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总结“十三五”期间当地成品油市场发展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排查,为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启动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将另行通知。 (六)建立和完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情况,各地要于每月 10 日前将本年截至到上月底的审批情况及时抄告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通报。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0 年 1 月 21 日 18 附件1 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令)、《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等相关国家标准,布点设置间距解释如下: 一、关于城区加油站设置 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即与周边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不低于1.8公里。 二、关于国省道加油站设置 国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8.3公里。 三、关于县乡道加油站设置 县乡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对(10座),即在总量符合要求的基础上,与相邻加油站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0公里。 四、关于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 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即服务区50公里一对(2座)加油站。 五、关于乡镇镇区加油站设置 18 对于年用油量1000吨以上或车辆保有量200辆以上的乡镇,目前尚无加油站的,镇区可设置加油站1个,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与城区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1.8公里,与国省道、县乡道已有最近加油站的车行距离原则上不低于3.5公里。 六、关于人口集聚较大镇的界定 人口集聚较大镇是指列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15号)和《关于增补省级中心镇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3号)认定的省级中心镇,或纳入《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2号)、《关于公布小城市培育试点扩围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43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小城市培育试点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8号)认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或已通过省政府培育验收的特色小镇,可参照城区加油站设置间距。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18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