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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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2篇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2 篇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 作。 第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 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 30 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 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 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 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 30 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 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 矿。 第四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 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 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 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 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 30 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 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 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 时限、预案”五落实。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 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六条 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 规定; (二)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五)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六)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七)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第七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 程序: (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六)履行签字手续; (七)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 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 风险的。 第九条 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 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由煤矿企业 (煤矿)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 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 制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 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 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 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 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 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 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为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 司依据《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制度》文件精神,对公司内部施工单位 复工工作进行职责划分、程序规范。 二、 成立矿复工验收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程林担任,负责各项 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三、复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因生产安全隐患而停工的,在隐患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后,复工 需进行以下程序: 1、井巷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首先要制定复工验收整顿实施方案,由监理 单位及矿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批复必须明确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间。 2、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整顿工作量和整顿时 间期限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排查治理,并按 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 3、施工单位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公司提出复工验收申请。由监 理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以请示上报矿复工领导组,矿复工领导组领导小组 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请上级主管 部门进行验收。 四、煤矿复工验收要求 1、 复工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 严格把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2、矿复工领导组要及时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已批准复工的施工单位进行 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工程要继续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3、 对连续两次复工验收均未能通过的施工单位,给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1000-5000 元处罚。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煤安监行管〔X〕4 号)、以及中、省、X 市各级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节后煤矿复工 复产验收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及时消 除各类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现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 大事故的发生,根据《X 市煤炭局关于切实做好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知》(X 煤发〔X〕18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 X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提高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条 件和有效治理各类隐患为目标,依据国家煤监局印发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 办法》及省地市各级政府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求,按照“谁验收、谁签 字、谁负责”和“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合格一个、放行一个”的原则,严格遵 照验收程序和标准,对全市所有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未经检 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责令停工停产,不予恢复矿井生产和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验收工作高标准、 高质量,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常务副市长 X 任组长,副市长 X 任副组长,市纪委监 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电力局、生态环境局及涉煤镇 办、专家组为成员单位的 X 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安 排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 能源局张建斌同志担任,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日常衔接、组织协调等工 作。 各验收部门主要职责为: 市纪委监委:全程跟踪、监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肃处理各类违反组 织和工作纪律事件,追究问责相关工作人员。 市能源局:全面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对煤矿存在的各类安全 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及时组织初验,如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达到验收标准,通知 验收组主要部门开展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各煤矿井下监测工作,对不存在超层越界的煤矿,通知 验收领导小组开展验收,并落实人员参与矿井验收工作;对存在超层越界的煤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顶格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各煤矿地面炸药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后,方可通知验收领导小组开展验收,并落实人员参与矿井验收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与 X 矿业公司救护大队签订救护协议以及《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工作;负责煤矿兼职救护队伍或专业救护 队伍的建设以及救援装备的配备,并按规定督促煤矿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反风演 习。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煤矿环境治理检查工作,提出验收意见。 市电力局:负责做好煤矿电力保障、用电安全。参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对 电力设施、用电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煤 矿限电、断电工作。 涉煤镇办(X 镇、X 镇、X 坪镇、X 镇、X 办):负责煤矿地面、矿区安全生产 等属地监管,并配合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专家组:负责对煤矿开采系统和工艺、安全设施、灾害防治安全技术措施等 方面,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和建议作为验收结论、批复 的重要依据。 三、验收标准 (一)验收工作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表中的每一项内容必须有 2 名以上验收人 员签字,验收意见表必须经市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应急 管理局、电力局、涉煤镇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组组长签 署意见,并报省应急厅和 X 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方可通过验收。 (二)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不予验收: 1.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2.证照不齐全(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3.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的;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未按照规定修订 和编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煤矿整改工作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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