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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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 ‎  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对矿区及井下存在的主要灾害危险源进行辨识、确认、评价,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预案。‎ ‎  2、“一通三防”工作由矿总工程师主管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 ‎  3、健全瓦斯、煤尘、井下火灾预防措施,明确各级领导管理安全的职责。‎ ‎  4、通灭队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瓦斯检查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重点区域管理制度、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治瓦斯事故的措施。‎ ‎  5、机电动力部门必须制定井下电气设备及安全供电管理制度,消灭电气失爆、消除危险火源。‎ ‎  6、对煤尘事故的预防,本单位制定了专项防尘管理措施,以总工程师负责,通灭队配合,切实加强对防尘工作的领导,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全矿防尘工作按区域划分,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防尘措施。‎ ‎  7、采掘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止顶板事故的措施,从爆破管理、支护方式及方法上判定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  8、地测组必须把防治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预案,加强水文地质工作管理,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做好日常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工作。‎ ‎  9、通灭队要把井下自燃发火的防治工作作为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针对性的防灭措施,加强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  10、对于矿井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事故的预防措施,各单位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是职工熟练掌握各类事故的预防知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  11、灾害预防处理预案编制完成,由矿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总工程师、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通过后下发矿属相关单位组织学习。‎ 三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生产都要严格按照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项目核准后方可实施。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写可研报告、地质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环评设计、安全专篇等技术资料(有其他专项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按要求编制相应技术资料),并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煤矿安全生产应按照《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进行招投标。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安全生产。不具备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安全生产。 施工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六)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七)本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监理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负责监理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开工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三)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四)矿建、土、安专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五)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四、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 安全生产在省、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 ‎(一)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批复等文件; ‎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工程合同及参建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委任书; ‎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内容; ‎ ‎(五)单位工程明细等资料。‎ 五、煤矿安全生产取得开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开工审批需提交资料: ‎ ‎(一)开办煤矿批文; ‎ ‎(二)采矿许可证; ‎ ‎(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 ‎(四)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 ‎ ‎(五)项目建议书批文; ‎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 ‎(七)初步设计批文; ‎ ‎(八)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九)验资证明;‎ ‎(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资料; ‎ ‎(十二)县市区煤炭部门初审意见。‎ 煤矿安全生产应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煤矿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 ‎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科学合理安排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程序组织建设,不得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 ‎ 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要符合煤炭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能够满足矿井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图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实行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组织煤矿、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会审,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经煤矿建设单位批准后按图施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不得违反或更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原则,工程量和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有较大变动时,必须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三)在建项目施工前,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将在建项目开工申请报当地地级市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市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上报的开工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对开工备案申请进行批复并报我局备案。‎ 六、开工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以上负责能源发展有关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煤矿在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新建井筒的、质量认证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煤矿安全生产由企业自建的应提供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各级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 ‎ ‎(五)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 ‎(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任命文件;‎ ‎(九)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书;‎ ‎(十)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十一)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 ‎(十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十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十四)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员资质证书。 ‎ ‎(十五)质量认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十六)质量认证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认证资质证书; ‎ ‎(十七)煤矿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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