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_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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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_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_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    农村商业银行 债券投资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债券投资业务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券投资业务是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的债券以及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进行的债券业务交易,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 总行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第二章  债券投资原则及品种范围 第四条 债券投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所有债券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法违章操作。 2、审慎经营原则。构建“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位一体的债券投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 ‎ ‎3、科学配置原则。要根据整体资金状况、市场利率变化情况等及时调整、科学配置债券,实现期限、利率、金额的合理搭配,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及投资结构。 第五条  债券投资品种:国债(含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次级债等利率产品及AA+级以上(含)信用类债券,省内部分市、县级政府平台发行的AA级信用类债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的交易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岗位设置分为:交易员、复核员、部门负责人审批岗。前台交易员须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核发的交易资格证上岗;后台复核员须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核发的债券托管结算资格证上岗。 第八条 交易员主要负责日常的债券市场信息收集,在交易市场上寻找最佳交易对手方,发送每笔交易的报价、询价,通过前台交易系统完成交易并打印成交单。 第九条 复核员主要对交易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或交易合同通过后台结算系统录入相关结算指令,并关注结算指令和结算合同的进展情况,后台录入后通过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到营业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复核员八点半以前对本行当日头寸进行匡算,确定当日债券交易金额及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 前台交易员根据本行资金头寸情况以及市场利率情况,以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寻找交易对手方并进行业务谈判,谈判时须在办公场所且二人以上在场进行洽谈。拟定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姓名、联系方式、金额、期限、点差、债券等级等基本要素,填制   相关的《业务审批单》,将交易意见交风控员审核。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根据前台交易员提出的交易方式、利率、期限和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核后,按照授权规定,逐级向分管副行长、行长、董事长报批。 第十三条 交易员根据审批单,与对手方进行业务交易,由前台系统打印出《成交通知单》。 第十四条 复核员根据交易员提供的《成交通知单》,通过后台系统逐笔录入结算指令完成业务交易并及时查询和掌握债券交割、托管等情况是否符合交易要求。后台录入后通过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完毕后将相关业务资料递交到营业部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章 操作规则 第十五条 复核员办理的每笔业务应如实的填写相关要素,内容须完整、真实并取得交易员认可。 一、为加强市场预测,防范利率风险,不跨月的现券业务买卖价差收入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质押式回购基准利率上浮50BP所取得的收入。 二、跨月的现券业务买卖价差收入不得低于在同期同档次质押式回购基准利率上浮80BP的利率所取得的收入。   ‎ ‎ 三、在货币市场内资金紧缺时段,现券交易应根据当日行情提高点数;在货币市场资金宽裕时段,现券交易根据当日行情可适当降低点数,降低点数区间为20BP内,如超过该区间,交易员需做异常情况说明。 四、交易员办理正回购(融入资金)业务,原则上需按当天10点半加权利率交易,若以高于当天加权利率交易,交易员需做异常情况说明。 五、交易员办理逆回购(融出资金)业务,原则上不得以低于当天10点半加权利率交易,若以低于当天加权利率交易,交易员需做异常情况说明。 六、每笔业务均需完整填写对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交易对手方若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首次交易对方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若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资质不符合本行要求,交易员不得与其发生业务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员经过前期调查工作,申请购买债券,需做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并提供详细资料逐级报批。 第六章 稽核监督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接受总行稽核审计部对债券业务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交易方式、期限、对手方是否符合市场管理机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操作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执行本行管理办法; ‎ ‎ 三、交易期限、交易金额是否遵守本行对外融资的授权授信额度规定; 四、成交通知单、债券交割单、审批资料等是否完备; 五、若对某笔交易有疑问,可要求相关交易员做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交易人员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规定,服从市场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如违规操作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业务授权规定,超越自身岗位权限,未经批准办理业务的行为; 二、违反业务操作流程,逆程序操作的行为; 三、与交易对手或合作机构串通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四、未按交易合同要求及时划付资金,造成交易失败或逾期的行为; 五、未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公司上报本行有关公共资料、财务数据,对交易造成影响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债券业务交易的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办法如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人民银行、银监会、省联社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http://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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