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2 发布 |
- 37.5 KB |
- 1页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单位食堂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经营管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食堂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第五条 食堂不得采购无包装熟食产品,不得制售凉菜、扁豆、海鲜等产品。 第六条 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