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软件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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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软件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软件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统筹优化软件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提高采购资金和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软件资产管理范围 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以购置、升级、配给、受赠、开发等配置方式形成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各种软件载体及其附属信息和资料。‎ 按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的计算机软件类(代码为2010900,在GB/T14885-1994中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代码为71500)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软件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一)分局建立分局办公室牵头,环境信息中心配合、各科室具体负责的软件资产管理体制。其中,分局办 公室作为分局各类资产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各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应用软件资产的配置论证及具体管理工作。分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软件资产的具体采购报批、实施招标和组织验收等。‎ ‎(二)各办、科、室、站、队、所、中心(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软件资产负有具体使用保管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软件资产的需求统计、使用和保管,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意识,确保软件资产安全、高效使用。‎ 三、软件资产采购与分配 ‎(一)软件资产预算。各科室提出软件资产需求,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明确使用方向,且无相同资源可共享的基础上,强化可行性和绩效论证,细化软件数据共享、信息安全等内容,并充分考虑与现有系统的软硬件兼容性,科学合理地提出软件资产配置需求。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经论证、审核、批准后列入项目采购计划。‎ ‎(二)软件资产采购与验收。凡购置、升级软件资产都必须由按照《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X政办〔2019〕XX号 )等要求进行申报,经论证、审核、批 准,并列入XX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计划后,由分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软件资产验收按照固定资产验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必要时会同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三)软件资产登记与分配。软件资产按照规定登记入账,因工作调整原配计算机随人员而调动,涉及软件资产转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软件资产的移交,并及时进行相关软件资产账(卡)的调整。‎ 四、软件资产日常管理 ‎(一)软件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落实专人对软件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建立软件资产档案。‎ ‎(二)软件资产维修、升级。使用部门发现软件资产需要维修、升级,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批,经分局领导同意后由环境信息中心联系维修、升级或自行维修、升级。‎ ‎(三)软件资产调拨。如确需进行软件资产调拨的,使用部门应提出申请报批,经分局领导同意后由分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并调拨。‎ ‎(四)软件资产盘点。分局办公室会同环境信息中心应每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年度财务决算前)对软件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统一编号登记成册,做到帐、册、物三相符,并与区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相符,防止软件资产损毁。‎ 五、软件资产报废与处置 ‎(一)软件资产报废。软件资产达到报废年限(4年),或者版本陈旧不能满足需求且已经无法升级的,或者长期闲置不用的,使用部门应向分局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由分局办公室汇总、分局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报废,并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二)软件资产遗失。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软件资产遗失的,由当事人书写遗失报告,说明遗失原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局办公室提交分局党委会议或分局务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三)软件资产处置。如需对软件资产进行处置(出让、置换、捐赠等)的,分局办公室会同环境信息中心应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分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目。‎ 六、软件资产管理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分局干部职工应充分认识软件资产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了解掌握并严格执行软件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发挥软件资产在日常行政事务工作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管理的软件资产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不得将授权文件、许可证、序列号(密钥)传播给授权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规范日常管理。分局办公室、环境信息中心应切实加强对分局系统软件资产的规范管理。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所使用软件资产的管理,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如发现软件资产修改、删除、复制、需报废等情况的,应及时与分局办公室、环境信息中心联系。工作人员在调动或退休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软件资产移交手续,不得擅自拷贝、截留和占为私有。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强化责任追究。分局办公室、环境信息中心、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软件资产,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造成软件资产被修改、删除、复制以及网络传播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分局办公室、环境信息中心、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无故破坏、删除软件资产的当事人,查明 原因后,照价赔偿;对随意侵犯软件版权,侵占、挪用、非法交易或窃取软件资产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将追求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分局办公室、环境信息中心负责解释;难以解答或解决的,由办公室会同环境信息中心收集汇总并提交分局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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