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失重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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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失重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文 件 干燥失重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编 号 SOP•09•1003 版 本 2 页码 1/3 编 制 日 期 替 代 ∕ 审 定 日 期 颁 发 质量保障部 批 准 日 期 生 效 年 1 月 20 日 发 放 质保中心 目的:建立干燥失重测定法标准操作规程,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 范围: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下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 1.简述 1.1 样品的干燥失重,系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干燥后所减失重量的百分率。 主要指水分、结晶水及其它挥发性物质如乙醇等,从减失的重量和取样量计算供 试品的干燥失重。 1.2 干燥失重测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L)有烘箱干燥法、恒 温减压干燥法及干燥器干燥法,后者又分常压、减压两种。 1.3 烘箱干燥法适用于受热较稳定的药品;恒温减压干燥法适用于水分较难 除尽的药品;干燥器干燥法适用于不能加热干燥的药品,减压可助水分的挥发。 2.仪器与用具 2.1 扁形称量瓶 2.2 烘箱最高温度 300℃,控温精度±1℃。 2.3 恒温减压干燥箱 2.4 干燥器(普通) 2.5 减压干燥器 2.6 真空泵 3.试药与试液 3.1 干燥器中常用的干燥剂为无水氯化钙、硅胶、五氧化二磷或硫酸。 2.2 干燥剂应保持在有效状态。 4.操作方法 4.1 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混合均匀(如为较大的结晶,应先迅速捣碎 使成 2mm 以下的小粒)。分取约 1g 或该药品项下所规定的重量,置与供试品同 样条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供试品平铺厚度不可超过 5mm,如为疏松 物质,厚度不可超过 10mm),精密称定。干燥失重在 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 份,1.0%以上的品种应做平行试验两份。 4.2 干燥 除另有规定外,照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条件干燥。干燥时,应将瓶盖取下, 置称量瓶旁,或将瓶盖半开。取出时须将称量瓶盖好。 4.3 称重 4.3.1 用干燥器干燥的供试品,干燥后取出即可称定重量。 4.3.2 置烘箱或恒温减压干燥箱内干燥的供试品,应在干燥后取出置干燥器 中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30~60分钟),再称定重量。 4.4恒重称定后的供试品按(4.2~4.3)操作,直至恒重。 5.注意事项 5.1 供试品如未达规定的干燥温度即融化时,应先将供试品于较低的温度下 干燥至大部分水分除去后,再按规定条件干燥。 5.2 当用减压干燥器或恒温减压干燥箱时,除另有规定外,压力应在2.67kPa (20mmHg)以下。 5.3 初次使用新的减压干燥器,宜先将外部用较厚的布包好,再行减压。 5.4 减压干燥箱(器)开盖时,因箱(器)内压力小于外部,必须先将活塞 旋开,使干燥的空气进入才能开盖。但活塞应注意缓缓旋开,以免造成气流,吹 散供试品。 5.5 凡用减压干燥法,宜选用单层玻璃盖称量瓶。如用双层中空的玻璃盖称 量瓶,减压时,称量瓶盖切勿放入减压干燥箱(器)内,应放另一普通干燥器内。 5.6 当用恒温减压干燥箱时,供试品应置于临近温度计部位,以避免因箱内 温度不均匀造成的误差。 5.7 干燥失重测定,往往几个供试品同时进行,因此称量瓶宜先用适宜的方 法编码标 记,瓶与瓶盖的编码一致;称量瓶放入干燥箱的位置,取出冷却、称重的顺序, 应先后一 致,则较易获得恒重。 6.计算 6.1 记录干燥时的温度、压力,干燥剂的种类,干燥和放冷至室温的时间, 称量及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如做平行试验两份者,取其平均值)等。 6.2 计算 W1+W2-W3 干燥失重% = × 100% W1 式中 W1为供试品的重量(g); W2为称量瓶恒重的重量(g); W3为(称量瓶十供试品)恒重的重量(g)。 7. 结果与判定 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则进行修约,有效数位应与标准中的规定相一致。 8. 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 0.3mg 以下的重量。干 燥失重检查中干燥后的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 1 小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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