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电机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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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电机车管理制度

蓄电池电机车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蓄电池电机车(以下简称电机车)的使用与管理,明确责任,确保电机车运输安全,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申请审批验收1、电机车(含电源装置、红尾灯)、充电机等主要设备安装前必须填报审批单,其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使用地点、安装时间、安装措施、设备布置及电机车运行区域等,并附有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审批单一式三份,报送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2、由公司机运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机电运输科、安监处共同审查审批报告单。经审查批准后,安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计划、领用、安装等工作。3、机电运输科依据审批单,按照设备管理制度办理设备发放;未办理审批单的电机车及设备,机电运输科不予发放。4、电机车、充电机等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书面通知机电运输科。由机电运输科负责邀请机电副总牵头组织机电运输科、安监处机运科、相关科室及安装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私自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司机“三违”登记。5、验收标准按《蓄电池电机车完好标准表》执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人员要在验收单签字;不合格的责令安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电机车、充电机等设备变更使用管理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向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负责进行相关变更管理手续。7、电机车出现使用单位无法处理的故障时,可向机电运输科提交书面申请,后者负责协调联系处理,由此所发生的工时、材料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并在当月结清。二、使用管理1、电机车、充电机按照“谁使用、谁安装、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2、井下在用电机车的主体管理部门是使用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是使用单位分管科室,安全监管部门是安监处。3、机电运输科牵头,机电运输科、使用单位配合,每年对电机车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工作要对在用或备用(不含库存)电机车逐台审检,进行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并做好相应的试验记录。4、电机车、充电机现场应悬挂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管理制度牌板,建立健全电机车充放电记录、检查维护记录(含各项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机车事故及追查处理记录。5、电机车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电机车的大修工作必须封装上井后交由机电运输科,经鉴定后统一安排检修。6、充电机应合理布置,放置在专用充电硐室内,其外侧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电机车在充电或停用期间必须进入充电硐室内,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过,一经发现对司机违章登记。7、电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规范电机车电源装置的充放电。8、由公司根据各单位电机车司机持证情况配置电机车钥匙,满足每位司机使用,严禁电机车司机将电机车钥匙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对责任司机违章登记。9、同一区域多家单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单位电机车时,借用单位要向电机车主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严禁将电机车私自借于他人使用,如若发现,每次罚借用单位500元,主体管理单位1000元,责任人违章登记。10、每班开车前,电机车司机必须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电源装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爆,停止使用该电机车,继续使用的,对责任司机违章登记。11、电机车要在所申请区域内运行与使用,并标注运行区间、设置挡车装置,未标注运行区间、安设挡车装置或挡车装置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200元。12、电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要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段牵引,确需推车时,必须制定措施,并有专人在前方指挥。13、电机车应装备容量指示器、红尾灯,矿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应装备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14、电机车、充电机必须按设备管理规定悬挂责任牌及完好牌。三、紧急停车信号规定井下轨道主运输大巷、电机车运输车场,当电机车运输途中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生矿车掉道、轨道中有障碍物等危险情况时,任何人均须向正在行驶的机车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电机车司机在接到紧急停车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减速并刹车制动。信号发送方式:不间断地对着行驶的机车有规律地摇晃矿灯视为紧急停车信号。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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