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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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9月\n前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绿色建筑的技术经济政策,切实促进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与推广,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本要点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要点。本要点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4.路桥专业审查要点;5.水工结构专业审查要点;6.景观专业审查要点;7.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8.电气专业审查要点;9.燃气专业审查要点。本要点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09,邮编:518035)。本要点主编单位: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要点参编单位: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森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安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利德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n本要点主要起草人:赵春山李良胜张良平罗刚邓庸彭志明马坤荣徐波张波王辉苏军李新申新亚徐滨泽王英姿欧小凡苏少锋钟玉柏王莹徐东何锋杨少红徐丹刘丹司常钧李巍平扬尹剑辉万思达汪全信朱秀兰赵献忠关宇王元孙国彬陈涌填王瑜明郑伟本要点主要审查人:刘俊孙丽萍唐箴闻淑芳张建军\n目次1总则1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2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44路桥专业审查要点85水工结构专业审查要点96景观专业审查要点117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138电气专业审查要点149燃气专业审查要点15\n1总则1.1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编制本要点。1.2建设工程中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除应符合本要点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和本市有关施工图审查技术规定的要求。1.3本要点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景观工程中应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1.4除本要点规定内容外,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中并未列入本要点的必要条款。1.5今后如遇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标准颁布实施,本要点内容应与之自动适应,并自动更新。1.6本要点第2~9章表中“审查依据”均系指《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工程技术规程》有关条款内容。14\n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2.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2.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2.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2.44.1.2设计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将其应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的相关部位。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1.2条规定。2.54.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中配套建设的道路设施、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5、6、7章有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1.3条规定。2.64.2.5再生骨料砂浆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的一般抹灰砂浆、砌筑砂浆和地面砂浆,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2.5条规定。2.74.2.6建筑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2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3再生骨料砂浆较为适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4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合。5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求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的场合。1.审查再生骨料砂浆的品种的设计选用,是否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2.审查设计是否满足“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3.审查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场合是否恰当。2.84.3.3再生骨料砌块(砖)、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土多心砌块(砖),适宜用于砌筑建筑工程中的非承重墙体。其适用部位及其最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4.3.3(略)的规定。1.审查作为再生产品的砌块(砖)的使用部位是否恰当。2.审查作为再生产品的砌块(砖)最低强度等级选用是否恰当。2.94.3.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应采用预拌砂浆。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审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设计是否采用预拌砂浆。14\n2.104.3.6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为非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平面宜简洁方正,少凹凸转折。转折处尺寸应符合基本模数和砌块(砖)的尺寸要求。2砌体排列宜整齐且有规律性,避免通缝;砌体排列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被搭接砌块长度的1/3。布置应以大规格砌体为主,其占砌体总数宜在70%以上;辅助砌体长度不应小于100mm。3砌体墙体尺寸应按砌块(砖)和砌体的标志尺寸进行标注(详图除外)。墙体标志尺寸应符合1M模数。4砌体墙体的窗间墙宽度宜为200mm的整数倍,并不应小于600mm;当窗间墙宽度小于600mm且其后面又无横墙时,应设计成混凝土窗间墙。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6条规定。2.114.3.19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不应直接挂贴石材等重质饰面层或吊挂空调设备等重物;当无法避免时,所有通过钢质构配件承担的石材或吊挂设备荷载均应由主体结构和楼层间混凝土圈梁或砌块间混凝土构造柱承担,而不应由砌块(砖)承担。所用钢质构配件宜为不锈钢。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19条规定。2.12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消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体孔洞预留时,其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3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管线。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20条规定。2.135.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市政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筑、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4、6、7章相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1.3条规定。2.147.3.1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景观工程中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1条规定。2.157.3.2再生骨料地面砖、再生骨料透水砖、再生骨料植草砖和再生骨料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宜用于景观工程中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处。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2条规定。2.16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有关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4条规定。2.17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材料的耐磨性能。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5条规定。14\n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3.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3.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3.33.1.9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应满足现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1.9条规定。3.43.1.10再生骨料混凝土如用于建筑结构的关键构件和重要部位,应另作专门研究。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1.10条规定。3.5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3.63.2.3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5。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PB300、HRB335、HRBF335钢筋时,不应低于C25;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时,不应低于C30;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3条规定。3.74.1.2设计应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将其应用于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的相关部位。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1.2条规定。3.84.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中配套建设的道路设施、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5、6、7章有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1.3条规定。3.94.2.1再生骨料混凝土适用于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丁类的房屋建筑,可用于乙类房屋建筑,不可用于甲类房屋建筑。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设计时,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1.审查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是否恰当。2.14\n审查进行再生骨料混凝土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设计时,是否按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和抗震设防标准。3.104.2.2不应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1超过20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2转换梁、转换柱。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2.2条规定。3.114.2.3不宜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1超过15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件。2钢管混凝土柱内充混凝土。3跨度超过18m的大跨度梁。4大跨度网架、网壳、桁架、拱、索等的混凝土支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2.3条规定。3.124.2.4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用于建筑工程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规定。2再生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3再生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4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的要求。5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件的可行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2.4条规定。3.134.2.5再生骨料砂浆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的一般抹灰砂浆、砌筑砂浆和地面砂浆,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2.5条规定。3.144.2.6建筑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2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3再生骨料砂浆较为适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4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合。5再生骨料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求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的场合。1.审查再生骨料砂浆的品种的设计选用,是否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2.审查设计是否满足“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3.审查再生骨料砂浆的应用场合是否恰当。3.154.3.31.14\n再生骨料砌块(砖)、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土多心砌块(砖),适宜用于砌筑建筑工程中的非承重墙体。其适用部位及其最低强度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表4.3.3(略)的规定。审查作为再生产品的砌块(砖)的使用部位是否恰当。2.审查作为再生产品的砌块(砖)最低强度等级选用是否恰当。3.164.3.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采用预拌砂浆。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1.审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设计是否采用预拌砂浆。2.审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应用时,所采用预拌砂浆强度等级,是否符合现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3.174.3.13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在沿墙高度每隔6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120mm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6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深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700mm。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13条规定。3.184.3.14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应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拉结。审查设计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时,是否与钢筋混凝土柱或剪力墙进行拉结。3.194.3.16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宽度大于2m的墙体洞口的两侧和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体的端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2墙体的长度超过5m时,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3构造柱的构造做法应符合相关要求。审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的构造柱设置,是否符合第4.3.16条规定。3.204.3.19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不应直接挂贴石材等重质饰面层或吊挂空调设备等重物;当无法避免时,所有通过钢质构配件承担的石材或吊挂设备荷载均应由主体结构和楼层间混凝土圈梁或砌块间混凝土构造柱承担,而不应由砌块(砖)承担。所用钢质构配件宜为不锈钢。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19条规定。3.21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消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体孔洞预留时,其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3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管线。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20条规定。3.227.2.1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的,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14\n50164相关规定外,其抗渗及抗硫酸盐等级尚应满足表7.2.1(略)的规定。审查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时,设计是否恰当。14\n4路桥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4.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4.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4.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4.33.2.3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5。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PB300、HRB335、HRBF335钢筋时,不应低于C25;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时,不应低于C30;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3条规定。4.45.2.1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桥梁柱、桥墩、城市快速路路面面层和隧道结构等处主体受力结构中。审查设计是否满足“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桥梁柱、桥墩、城市快速路路面面层和隧道结构等处主体受力结构中。”4.5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2条规定。4.65.2.6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6(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6条规定。4.7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3.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3.2条规定。4.8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4.2条规定。14\n5水工结构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5.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5.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5.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5.43.2.3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5。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其强度等级应符合以下要求:1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PB300、HRB335、HRBF335钢筋时,不应低于C25;2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时,不应低于C30;3承受重复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3条规定。5.5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2条规定。5.65.2.6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6(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6条规定。5.7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3.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3.2条规定。5.8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4.2条规定。5.96.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其应用于水资源利用及供水保障工程、防洪减灾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各类水务工程。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6.1.2条规定。5.106.2.1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基础工程等。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6.2.1条规定。14\n5.116.2.2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化学侵蚀性环境中。若应用不可避免,则必须通过试验论证。1.审查设计是否将再生骨料混凝土误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化学侵蚀性环境中。2.当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已必须用于遭受高速水流空蚀的部位或化学侵蚀性环境中时,审查设计方案是否通过试验论证。5.126.2.4用于水务工程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符合现行《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1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符合表6.2.4(略)。2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可按表6.2.4适当降低。3再生骨料混凝土可用于抗渗要求为W2、W4、W6、W8四级的混凝土结构。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力的时间,也可以利用60d或90d龄期的试件测定抗渗等级。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6.2.4条规定。5.136.2.8用于水上护坡、护岸时,再生骨料生态混凝土防护表面覆土厚度不宜大于20mm。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6.2.8条规定。5.146.2.9再生骨料砂浆可用于砌筑水工浆砌石挡墙、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排水沟及沉沙池等。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6.2.9条规定。14\n6景观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6.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6.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6.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6.44.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建筑工程中配套建设的道路设施、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5、6、7章有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1.3条规定。6.55.1.3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市政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筑、水工设施或景观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4、6、7章相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1.3条规定。6.67.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其应用于园林景观工程中的地面工程、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假山、叠石、置石、小品、小型亭廊、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及其它小型工程等。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1.2条规定。6.77.1.3园林景观设计中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尽量避免土方开挖,并尽可能回收建筑余土营造地形,或以就地填埋方式处理建筑垃圾。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1.3条规定。6.87.1.4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于景观工程中配套建设的小型建筑、市政设施或水工设施时,分别按本规程第4、5、6章有关规定执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1.4条规定。6.97.2.1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的,除应符合现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相关规定外,其抗渗及抗硫酸盐等级尚应满足表7.2.1(略)的规定。审查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景观水景、水池构件等涉水防渗部位时,设计是否恰当。6.107.2.2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7.2.2(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2.2条规定。6.117.3.1再生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和非烧结工程余土砌块(砖)等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于景观工程中构筑物、室外围墙、景墙、园路、道路、广场和花树池等处。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1条规定。14\n6.127.3.2再生骨料地面砖、再生骨料透水砖、再生骨料植草砖和再生骨料路缘石等铺设物块材类再生产品,适宜用于景观工程中地面工程、广场、停车场、园路、人行道和登山道等处。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2条规定。6.137.3.3建筑废弃物块石笼适用于水景护岸、矮墙和花池等处。此类再生产品厂家应持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技术认可文件。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3条规定。6.147.3.4应充分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料、碎料作为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及三合土或四合土垫层,用于园路、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的地面垫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且宜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有关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4条规定。6.157.3.5在设计利用建筑废弃材料中块材干垒或砌筑矮墙、碎花铺地时,应标明材料品种、规格及墙体的高度、宽度,并验算其稳定性和材料的耐磨性能。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7.3.5条规定。14\n7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7.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7.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7.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7.4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消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体孔洞预留时,其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3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管线。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20条规定。7.55.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再生产品应用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等各类市政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关部位。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7.6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2条规定。7.75.2.6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6(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6条规定。7.8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3.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3.2条规定。7.9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4.2条规定。14\n8电气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依据8.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8.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8.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8.44.3.19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不应直接挂贴石材等重质饰面层或吊挂空调设备等重物;当无法避免时,所有通过钢质构配件承担的石材或吊挂设备荷载均应由主体结构和楼层间混凝土圈梁或砌块间混凝土构造柱承担,而不应由砌块(砖)承担。所用钢质构配件宜为不锈钢。审查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非承重墙体是否吊挂较大设备等重物。8.54.3.20在砌体块材类再生产品墙体中留槽洞及埋设管道(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2不宜在墙体内穿行暗线或预留、开凿沟槽及孔洞;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按消弱后的截面验算墙体的承载力。砌块砌体孔洞预留时,其周边尚应采取可靠的防裂、防渗措施。3对受力较小或未灌孔的砌块砌体,可在墙体内竖向孔洞内设置管线。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4.3.20条规定。8.65.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再生产品应用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等各类市政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关部位。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8.7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2条规定。8.85.2.6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6(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6条规定。8.9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3.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3.2条规定。8.10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4.2条规定。14\n9燃气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依据审查要素9.13.1.1在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设计应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务工程、景观工程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物中适宜部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1.审查设计是否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2.审查设计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是否基于安全和环保前提。9.23.1.4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审查工程设计图纸中(比如设计说明部分),是否明确地描述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该项目中的应用情况,包括注明再生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比例)和使用部位等。9.33.2.1在建设工程中主要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名、标准及主要参数要求,应符合附录A(略)的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3.2.1条规定。9.45.1.2根据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不同性能、参数及特点,可将再生产品应用于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等各类市政工程附属设施及相关部位。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1.2条规定。9.55.2.2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2条规定。9.65.2.6市政工程中再生骨料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宜符合表5.2.6(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2.6条规定。9.75.3.2市政工程中块材类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3.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3.2条规定。9.85.4.2市政工程中其他再生产品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参数要求,宜符合表5.4.2(略)规定。审查设计是否符合第5.4.2条规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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