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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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规定实施办法

党内监督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以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集团公司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组织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是: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管理企业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党务公开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信访接待与信访处理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员工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的情况;7.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8.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述职述廉以及谈话制度执行情况;9.监督检查保障情况。第四条\n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集团公司党组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以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研究确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对党委(党组)成员、纪委(纪检组)委员(成员)真实署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2.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除履行本条款的职责外,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监督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协助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或提出维护党纪的决定;\n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第六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向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员工的正当利益;对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组织和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人员活动,发表意见。第七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内监督和员工的监督,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坚持民主集中制第八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规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n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发展新党员以及上级要求决定的事项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九条党组织要完善组织机构和明确分工。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十条党组织要制定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通知有关人员,并列入会议议程。党组织在讨论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第十一条党组织要建立完善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1.会议讨论决议的议题。2.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员、理由以及是否有书面意见。3.讨论情况。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尤其是反对意见。讨论领导人员任免(聘用)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4.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n5.其他应记录在案的事项。第十二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应对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成员)是党委(党组)中平等的一员。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班子成员不得认为个人意见不被采纳而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要自觉地维护党组织集体领导的威信。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时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人为善。讨论重大问题,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第十四条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个人的作用,在不违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原则下,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不要事无巨细统统拿到党委(党组)会上讨论。第十五条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党的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集团公司党组的决定。有意见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反映,不得以集体讨论决定的名义,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的决定。\n第三章 保障党员权利第十六条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都无权剥夺;2.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3.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4.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第十七条党员有如下权利:1.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2.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3.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4.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5.\n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人员职务的要求。6.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7.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8.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9.对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反映。10.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11.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意见。12.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第十八条党员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以下规定:\n1.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2.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3.在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时,必须实事求是。4.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在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提出请求时,不得提出无理的要求,或提出违反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5.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时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党员权利。主要措施有:1.召开党员(代表)会议,以及按照党员权利应参加的有关会议。2.为党员提供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的有关文件。3.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4.向党员传达、通报有关会议精神,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有关事项。5\n.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以及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及政策的有关问题的讨论。6.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7.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8.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9.党组织作出有关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10.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n11.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12.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13.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14.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复议、复查。15.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6.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第二十条组织党员活动一般以党(总)支部为单位。党委(党组)要对活动的内容、任务、结果作出明确的要求。纪检组织要对活动组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n第二十一条党组织执行党员权利保障的职责是: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组织,或党员(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2.明确同级纪检组织以及政治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党组织或党(总)支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督促检查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3.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第二十二条纪检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其职责是:1.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2.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执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政治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其职责是:1.研究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2.利用各种媒体,建立相关制度,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行使权利。\n第二十四条党(总)支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是:1.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建立有关制度,具体组织有关活动;2.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活动情况,以及党员有关建议和意见。第四章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要组织有关会议或采取适当方法,向党员通报或组织学习:1.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中央有关会议内容,集团公司党组有关决定和会议内容,应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组织学习;2.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需要征求党员意见的议案,应当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3.应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要情况以及重要决议执行情况,可以在上级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应向上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1.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和纪委应将年度工作情况、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2.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和企业稳定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或请示;3\n.对多数党员联名提议,本级党组织不能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将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复或执行结果,向党员通报。第二十七条党员领导人员应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员领导人员中凡是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其他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3.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事项包括:(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4\n.对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5.需要请示的事项,或认为有必要单独说明的事项,可以另外书面说明。6.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7.党员领导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8.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9.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组织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10.党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组织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2)不如实报告的;(3)隐瞒不报的;(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第五章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第二十八条述职述廉的领导人员\n主要是党委(党组)成员。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领导班子中任职的非中共党员的领导人员,也适用本规定。其他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一般情况下,领导人员个人述职述廉应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并提交书面材料。2.在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党员和员工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应原样报集团公司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等形式,相互听取意见。3.本单位党组织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4.民主生活会情况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其中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情况汇总后,应分别转集团公司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5.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总体情况,应采取一定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n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4.履行岗位职责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5.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十一条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配合政治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参加民主生活会或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组织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第三十二条在两级领导班子都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人员,一般应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相当于集团公司部门副主任以上党员领导人员,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并开好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书记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第三十四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由集团公司党组确定,除此之外,民主生活会还应包括以下常规性的内容:1\n.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的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3.党员、员工、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对此作出的检查或说明;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牵头组织管理,具体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三十六条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如实上报。同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党员或职工中采取一定方式通报;党员本人如果提出了解其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向其说明。第三十七条纪检组织要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或程序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第七章 信 访 处 理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通过信访处理,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第三十九条纪检组织对信访举报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n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员工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合法权益。要建立信息报送和情况反馈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组织报告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要建立定期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制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解决措施。要建立和坚持领导接待员工制度,切实处理好员工反映的问题。第四十条凡是向党组织、纪检组织检举党员领导人员或有关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纪检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第四十一条信访工作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共1纪律检查工作条例》执行。第八章 巡 视 工 作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党组建立巡视制度,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党组织以及领导班子进行巡视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一般不建立巡视制度。第四十三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检查了解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党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工作情况;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执行情况;4.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情况;5.党员和员工思想动态情况;6.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7.集团公司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n巡视工作由集团公司纪检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参加。巡视工作报告由集团公司纪检组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并向集团公司党组报告。第四十五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会议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以及组织问卷调查,核查员工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人员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第九章 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党组织的要求或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四十七条党员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员工反映较多,造成不良影响;\n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四十八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并作好谈话记录。第四十九条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第五十条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员工反映的党员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第五十一条党员领导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直接谈话方式进行了解。第五十二条对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办理审批手续。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者负责组织(人事)的领导批准。第五十三条党员领导人员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第五十四条\n对党员领导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应经过本人核实和签字。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主办部门留存,参与部门留复印件。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纪委(纪检组)书记(组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就该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决定、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解并提出要求。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进行任职谈话,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组织的要求,进行任职谈话。任职谈话应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业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第十章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第五十七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n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符合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并在一般情况下,应履行民主推荐后备人才、组织考察、个别酝酿,集体讨论、任职前公示、公布任职或实行任职试用期程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实行实名提名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程序。第五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要回避。任职回避的范围包括涉及亲属关系,涉及本人的情况。第六十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并接受纪检组织的监督检查。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一章 监 督 保 障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有关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纪检组织要把对执行党内监督规定的监督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配合党组织的工作,切实把党内监督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第六十二条\n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项对照落实党内监督各项规定,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并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党组织要支持纪检组织对党内监督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党委工作部门)、所属党组织以及党员对党内监督规定执行的建议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第六十三条党内监督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集团公司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内,凡是党内监督规定执行不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及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十四条具体组织实施党内监督有关部门,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工作配合,在宣传教育、组织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相互配合,有效落实党内监督有关规定。第六十五条建立党内监督规定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组织在执行本办法以及党内监督规定执行中的重要信息、意见建议以及新的举措等,应随时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党组织、纪检组织的具体解释,参照《中共1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界定。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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