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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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管理导则

现役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251第二章管理职责251第三章现役机组脱硫工程基本管理程序252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53第五章脱硫工艺选择254第六章脱硫系统优化设计254第七章资金管理255第八章工程建设管理256第九章竣工验收和电价调整256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257第十一章后评价(估)257第十二章运行监督管理258第十三章附则259\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现役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管理,保证脱硫设施建设质量,降低脱硫设施运行费用,满足环保法规要求,实现企业、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主要依据以下环保法规、标准、制度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7.《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8.《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2004)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0.《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DL/T998—2006)11.《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第三条现役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设计、规范管理、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就是要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以及脱硫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脱硫建设单位”\n)的角度,结合多元化产业发展规划,实现环保资源的优化布局。优化设计:就是要立足现有条件,合理选配脱硫工艺和系统布局,实现各种环保设施的优化配置,实现环保投入的最小化,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规范管理:就是要落实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目标,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益。协调发展:就是要求脱硫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第四条脱硫工程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防火、防爆、防中毒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五条本导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脱硫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脱硫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电价调整、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3.负责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指导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落实脱硫电价、税收减免和抵扣;4.\n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协助组织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后评价;5.负责脱硫技术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监督管理。第七条分(子)公司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脱硫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协助集团公司组织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电价调整、运行管理等。2.负责组织脱硫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上报审批。3.负责组织申请中央和地方脱硫治理项目环保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脱硫电价、环保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第八条脱硫建设单位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负责贯彻实施集团公司脱硫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完成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电价调整、运行管理等。2.负责脱硫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上报审批。3.负责申请环保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脱硫电价、环保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4.负责组织脱硫技术培训、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人员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第三章现役机组脱硫工程基本管理程序第九条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现役机组脱硫工程基本管理程序和要求如下:\n(一)立项申请。根据环保法规要求,脱硫建设单位提出现役机组脱硫项目立项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下同。列入《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发改环资[2007]592号)和集团公司“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脱硫项目,均被视为集团公司已批准立项,脱硫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要求,现役机组脱硫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上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湿法脱硫系统如不配备气气加热器(GGH),应落实烟囱防腐措施,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对排烟扩散情况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备、使用的脱硫环保工程,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三)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子)公司审查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脱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应满足烟气脱硫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要求,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设计条件;(2)优选工艺技术;(3)系统优化配置;(4)主要设备和部件比选;(5)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n(四)招投标。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要求,在资金来源和技术条件已落实的基础上,开展脱硫工程招投标工作,优选脱硫工程承包建设企业(以下简称“承建企业”)。招投标相关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五)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脱硫工程承包建设合同条款,根据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等,完成脱硫工程初步设计,经所属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六)开工建设。在与脱硫承建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并完成初步设计和执行概算的上报审批,项目建设准备工作全部落实,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脱硫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开工建设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开工建设。(七)脱硫工程168小时试运行。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脱硫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考核后,移交脱硫建设单位投入生产运行。(八)竣工验收及电价调整。脱硫改造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1个月内,应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脱硫电价调整。(九)脱硫工程系统性能验收。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三个月内,脱硫工程原则上应完成系统性能验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系统性能验收合格后,脱硫建设单位签署初步验收证书,脱硫工程进入质保期。第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n第十条脱硫系统应满足以下技术指标要求:1.脱硫系统可用率95%以上。2.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当燃煤含硫量Sar>1.0%时,脱硫效率控制在95%左右;当燃煤含硫量Sar<0.5%时,脱硫效率控制在90%左右;当燃煤含硫量Sar=0.5~1.0%时,脱硫效率控制在90%~95%。3.脱硫副产品质量满足综合利用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烟气脱硫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与机组自动化控制水平保持一致,脱硫系统启动、运行、停机等满足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要求。5.烟气脱硫装置设计寿命不得低于发电机组剩余寿命,一般低值消耗品使用寿命不得低于一年。6.脱硫系统配备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环保法规标准要求,并保持长期、稳定、可靠、准确运行。7.脱硫系统室内空气粉尘、噪声、照明等满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第十一条对于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系统,6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脱硫工程单位千瓦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元;300MW等级机组脱硫工程单位千瓦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元;200MW等级机组脱硫工程单位千瓦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250元;50~100MW等级机组脱硫工程单位千瓦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n采用其他脱硫工艺的脱硫工程,单位千瓦造价参照上述限额标准执行。脱硫工程造价包括整个脱硫岛设计、建设费用,以及尾部烟道和烟囱防腐处理、工程监理、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后评价等费用。第五章脱硫工艺选择第十二条脱硫工程遵循以下原则选择脱硫工艺: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切合企业实际,技术成熟可靠、经济实用;2.脱硫剂来源广泛、供应充足、价格合理,脱硫副产品在当地市场具有长期、稳定的市场需求,且有合理的经济效益;3.满足发电机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要求,适应煤质和负荷变化;4.满足当前环保法规标准要求,技术性能具有一定的提升潜力,可以满足可预见的环保法规标准政策变化要求。5.在发电机组剩余寿命期内,脱硫投资和运行总费用最低。第十三条脱硫技术选择基本技术路线:1.对于剩余寿命10年以上,燃用含硫量Sar≥1.0%的机组或装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机组,如电厂周边石灰石资源丰富,价格合理,且反应活性满足脱硫设计要求,宜优先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技术。2.对于剩余寿命10年以下,燃煤含硫量Sar<1.0%的200MW\n以下燃煤机组,在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吸收剂来源和副产物处置条件充分落实的情况下,可选择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他综合费用较低的成熟脱硫技术。3.对于燃煤含硫量Sar=1.0%左右的海滨电厂,在海域环境影响评价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择采用海水脱硫技术。4.在氨来源以及副产物销售途径充分落实的前提下,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选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氨法脱硫技术。第六章脱硫系统优化设计第十四条脱硫系统所需电、水、气、汽源等,应尽量由脱硫建设单位主体工程提供,不单独建设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水系统、脱硫剂制备、脱硫副产品处理等,应全厂统筹规划,相互备用,合理安排。第十五条在现场条件允许,不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相关环保法规标准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可行的情况下,300MW及以上机组宜一台机组配备一台脱硫塔;100MW以下的中小燃煤机组,可以多台机组配备一套湿法脱硫系统。第十六条脱硫废水宜排入全厂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以废治废,综合治理,全厂外排废水实现达标排放。因煤质特殊或现有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脱硫废水处理要求时,可部分或全部配备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第十七条\n在脱硫石膏暂时不能全部综合利用时,石膏脱水系统宜统筹规划,分步建设,脱硫石膏可暂时排入灰场,与粉煤灰分区存放。各分(子)公司宜统筹规划所属发电企业脱硫剂制备和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的区域布局和产业化发展。第十八条脱硫控制系统宜与主机布置在同一控制室内,实施集中控制。脱硫后每台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信号,应在控制室的显示屏上在线显示和监控,并留有连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的信号接口。第十九条在满足技术性能和使用寿命要求的前提下,脱硫系统设备和材料优先选用售后服务及时、价格具有竞争性的国内产品,严格控制进口设备和材料范围。第二十条脱硫系统中接触腐蚀性烟气或石膏浆液的烟道、设备、管道、箱罐、风机、泵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或采用耐温、耐腐蚀、耐磨蚀的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具体防腐方案,根据机组运行方式和所接触介质特性等,经过生命周期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1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脱硫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应全部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分析、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二条脱硫工程项目预算管理1.脱硫工程项目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工作方案编制脱硫工程项目预算,并纳入年度资本性收支预算方案。经厂务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所在区域分(子)公司进行初审。2.脱硫工程项目预算经分(子)公司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查,并根据集团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编制正式预算提交董事会审议。\n3.脱硫工程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下达,脱硫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脱硫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1.脱硫项目的资金来源为环保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排污交易费、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其中环保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0%,列入国债资金计划的脱硫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应不低于20%。2.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脱硫项目预算安排资金。3.脱硫工程项目单位要加强脱硫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脱硫工程项目预算的严肃性。第二十四条分(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组织脱硫项目单位在脱硫设施建设过程中及时申请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在脱硫设施建成投产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国产设备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第二十五条脱硫工程竣工验收后,脱硫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第八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n脱硫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分(子)公司在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要求,并动态监控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拥有法规要求的资质证书,具有同类技术、同等规模脱硫工程监理业绩,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满足脱硫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工作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负责对脱硫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工程项目按预期目标建成投产。第二十八条在脱硫工程建设过程中,分(子)公司应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监督管理。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危险点辨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人身和设备安全。2.以设备选型、招评标、图纸审查为管理重点,以主要设备、重要工序、工厂检查为管理要点,以过程控制为管理手段,确保工程质量优良率100%。3.优化工序管理,加强协调控制,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工期,严格控制造价和资金拨付。第二十九条如脱硫工程分包项目较多,需要协调、配合,以及技术、质量监控任务比较繁重时,脱硫建设单位可择优聘请国电龙源环保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承担技术支持,协助脱硫建设单位进行脱硫项目的技术管理。\n第九章竣工验收和电价调整第三十条现役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实行项目试运行、竣工报告制度。脱硫工程项目的试运行、竣工应得到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各企业自留资本性支出资金的脱硫技改项目的试运行、竣工,应上报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在脱硫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分(子)公司应加强与环保和物价部门以及电网公司的沟通联系,定期汇报脱硫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申请脱硫电价调整。现役机组应在脱硫设施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电价调整。竣工验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二条脱硫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及批复;承包建设合同条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复;开工批复;脱硫性能试验报告;试运行期间烟气连续监测报告;脱硫设施试运行报告;脱硫剂供货合同和脱硫副产物利用(处置)证明材料;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脱硫设施操作及维护保养制度;人员培训记录等。第三十三条脱硫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发现存在工期、质量、造价等问题的脱硫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所属分(子)公司报告请示,查清问题和责任主体,依法追索承建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十四条\n脱硫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和资产移交。工程决算报告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计。第三十五条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脱硫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第十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六条脱硫系统质保期为脱硫装置性能验收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至少一年。质保期满后,脱硫工程满足合同规定,脱硫建设单位即向承建企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第三十七条承建企业应对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承担责任。承建企业对纠正潜在缺陷应负的责任应保证到质保期终止后机组第一次大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承建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免费修理或调换。第三十八条质保期满后,签订最终验收证书前,承建企业应履行脱硫建设单位在质保期满内提出的索赔和赔偿。第三十九条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奖惩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未尽事宜在双方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无效后,可根据合同规定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后评价(估)第四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脱硫改造项目和国家重点脱硫项目\n建成投产后,应开展后评价(估)。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价(估)原则上是针对已建成投产并连续运行一年以上或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的烟气脱硫装置。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提出后评价(估)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评估(估)计划的项目,按照计划要求启动项目后评价(估)工作。第四十二条后评价(估)工作应依据现行法规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招投标报告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参照相关技术规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第三方考核验收试验报告、项目合同、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等,通过调查分析,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第四十三条后评价(估)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1.工艺技术。重点评价(估)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适用性。2.工艺设备。重点评价(估)脱硫主设备及主要辅助设备的国产化情况、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事故、故障、维修状况;磨损、积垢、腐蚀情况等。3.系统性能。重点评价(估)系统匹配程度、装置布置和设备参数选择合理性、系统可靠性、物耗水平、副产品品质及利用、废水排放量及水质、二次污染等。4.经济性。重点评价(估)工程及设备造价、运行费用等。\n5.管理水平。重点评价(估)脱硫建设单位对脱硫装置管理、运行、维护的能力和效果;脱硫承建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合同执行情况、售后服务、信誉等。第四十四条后评价(估)报告至少应对以下内容做出评估:1.脱硫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2.脱硫工艺及主要设备创新点;3.脱硫装置系统运行可靠性;4.主要脱硫设备的国产化情况及运行可靠性;5.脱硫装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脱硫公司技术掌握程度及合同执行能力;7.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四十五条参与项目后评价(估)工作的专家不得对外泄漏后评价(估)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且不得要求被评估方提供后评价(估)范围以外的资料或信息。对评价(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企业机密及知识产权,有关各方及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未征得被评价(估)单位的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后评价(估)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信息。第四十六条后评价(估)工作应在签订后评价(估)工作合同后半年内完成。后评价(估)工作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定,由脱硫建设单位支付。第十二章运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n脱硫设施应纳入全厂实施统一管理。脱硫建设单位应制定脱硫设施运行和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两票、三制”标准票管理系统,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演练,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脱硫装置安全、可靠、经济运行,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各项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第四十八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脱硫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脱硫基础知识,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十九条脱硫建设单位应建立脱硫系统运行和设备管理记录制度。运行和设备管理记录应保留两年以上,主要内容包括:1.脱硫系统启动和停止时间;2.到厂脱硫剂品质和数量的凭证和记录,以及脱硫副产品生产、销售、贮存等凭证和记录;3.系统运行主要工艺参数和运行操作记录;4.主要设备运行和检修记录;5.烟气连续监测数据;6.事故及处置记录。第五十条脱硫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建企业提供的脱硫设备技术资料,制定科学的设备管理标准和规范。设备管理人员应按照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试验、检查、更换、维修、改造,及时消除缺陷,并做好设备检修、维护、改造等记录。第五十一条\n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脱硫系统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地方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发现设备缺陷,或脱硫设施需解列和停运,须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第五十二条脱硫建设单位应积极拓展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市场,积极推进脱硫石膏产业化发展。其他脱硫工艺的脱硫副产物,也应努力拓展应用途径,在暂时不能全部综合利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管理导则由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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