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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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n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第二章资 产 评 估\n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收购、转让、置换;7.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或出租;8.资产涉讼;9.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10.接受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1.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以上第6、7、9、11项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报请集团公司同意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涉及非国有单位时必须评估。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n1.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3.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第九条 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第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1)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但不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由企业委托;(2)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3)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第十一条 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n(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相应行业丰富评估经验和专家队伍;(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注:经济行为如涉及公司拟上市和上市公司拟发行股票、债券、可转债等情况,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具备从事证券业评估的资格;经济行为涉及土地、房地产、矿产等特殊资产的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相应资产的评估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含三级)以上企业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选定;(二)集团公司所属三级以下企业的评估项目,评估机构由企业推荐上报集团公司确认。注:集团公司为一级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依次类推。第十三条\n 企业(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三章评估核准与备案第十五条 凡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第十六条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核准并报送材料:(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评估基准日起7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核准申请,由集团公司审查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n(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以及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相关报告;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9.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备案并报送材料:(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公司提出备案申请,由集团公司审查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n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3.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以及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5.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八条 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备案并报送材料:(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文件材料。(三)集团公司在收到企业评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n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按其产权隶属关系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委托一方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二十一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第四章评 估 审 核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对评估备案或核准申请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报送企业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书面上报文件等;(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原件一式三份(用A3纸正反打印、对折),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数据关系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备,账面值是否与审计报告中的审定值一致,评估值是否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一致;\n(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以及备查文件,上报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本;(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以及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报告是否齐全,上报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本;(五)由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上报时应报送相关评估报告书面及电子版各一份;(六)由集团公司转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上报时应报送相关评估报告书面二份及电子版一份。第二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评估报告书摘要、评估报告正文是否有评估机构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指: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评估机构的公章;至少两个注册评估师的签字并盖章)。(二)评估报告中是否附有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评估师资格证书。(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并盖章的注册评估师,是否是承担本项目评估机构的人员。\n(四)评估报告是否附有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告中涉及应由法人代表签字的,其签字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人代表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有法人代表签发的授权书。(五)评估报告是否附有评估机构的承诺函原件(有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评估机构的公章)。(六)评估报告是否附有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原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及企业公章)。(七)评估说明中《关于进行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有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八)评估明细表中评估结果汇总表是否有评估机构、相应评估人员的签字并盖章,数据是否与评估报告一致。(九)评估报告中是否附有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十)评估报告中是否附有相应的产权权属证明或依据,这些证明或依据是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占有方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行驶证等,尚未取得权证的,应向发证机关取得相关证明或出具产权证明承诺函)。(十一)评估报告中是否附了评估委托协议(有无委托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十二)评估报告装订是否整齐,有无漏页、漏项。\n第二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评估目的及范围是否与已获得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二)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和假设前提是否协调、吻合,评估师设定的假设前提是否合规、合理、可行,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其中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三)评估报告书中“特别事项说明”中所披露的事项对经济行为的实施和评估结论的应用是否有影响;(四)被评估的资产/产权是否存在共有、抵押、质押和未决诉讼等事项(若有,应附相应依据);(五)评估基准日选择是否适当;(六)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产数量(建筑面积和面积)是否与其权证或相关证明所载明的数量相一致;(七)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分类汇总表、评估明细表等相关表格中的数据加减关系,以及相互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一致;(八)《评估说明》对资产清查核实情况的说明、结论和评估方法技术说明计算过程是否清晰、合理;\n(九)评估结论确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对涉及企业整体价值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若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值差距较大,则应考虑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同时重点关注选择哪种评估方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果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十五条 各级企业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资产评估报告与相关的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报告的基准日是否一致;(二)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与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报告的出具日期以及相关承诺函日期的衔接是否合理;(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与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报告结论是否衔接、协调;(四)审计报告中所载明的保留事项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事项说明是否对资产评估结果以及评估师的处理方式产生影响;(五)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其《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其《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是否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土地估价结果是否在资产评估中予以充分考虑;\n(六)审计报告及所审定的会计报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产资源估价报告等报告中审计/估价机构签章是否齐全(需要审计/估价机构印章和审计师/估价师的签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必须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的评估项目,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才具有合法有效性,可以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核准文件和《备案表》是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权设置、财务调账、产权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事项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适用于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有效,用于其他目的、经济行为或影响评估的相关事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国资委统一规定格式)\n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统一规定格式)3.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员统一规定格式)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n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资产占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上级单位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资产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区(县)评估目的 \n评估范围整体/部分资产 主要评估方法 调整后账面值(万元)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评估结果(万元)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号 评估基准日 申请核准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同意申请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同意申请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年月日\n备注: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2:备案编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n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日期:\n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 估 对 象产权持有单位企业管理级次资产评估委托方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经济行为类型□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其他评估报告书编号主要评估方法\n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申报备案产权持有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n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资产评估结果评 估 基 准 日: 年月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n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保留两位小数点)\n备注: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附件3:备案编号: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n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n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评 估 对 象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企业管理级次资产评估委托方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经济行为类型□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其他评估报告书编号主要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电话通讯地址\n联系人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申报备案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盖章单位领导签字:年月日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年月日资产评估结果评 估 基 准 日: 年月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n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保留两位小数点)\n附件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为适应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2、附件3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四)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n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n(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钩,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如“主辅分离”。(7)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n(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12)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所出资企业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14)申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5)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16)备案<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3.资产评估结果(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n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国有资产时,应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应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详细结果”、“备注”。1.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n(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1)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3)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当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4)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5)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6)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钩,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7)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n(8)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9)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1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企业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14)申报备案<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5)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n(16)备案单位<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3.资产评估详细结果(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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