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范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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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范本27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以下是整理的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  甲方(托运方):‎ ‎  乙方(承运方):‎ ‎  甲方委托乙方以汽车运输方式承运甲方托运货物,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定本合同。‎ ‎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及到达地:‎ ‎  1.1、货物及起运地点:高粱从盆尧、欧营、东张营、高楼、李楼营及孟寨。‎ ‎  1.2、到达地点:甲方所在周营乡基地内。‎ ‎  第二条:甲方责任 ‎  2.1、所托运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  2.2、负责制定运输流程及计划。‎ ‎  2.3、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  第三条:乙方责任 ‎  3.1、乙方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相关人员或车辆承运,因此而产生的误时误工,乙方必须承担违约的责任。‎ ‎  (1)‎ ‎ 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必须证照齐全,必须具备合法营运资格,必须有齐备的国家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及牌照。‎ ‎  (2) 所有车辆必须有保险部门核发的有效保险单据,同时提供相应资料的复印件。‎ ‎  3.2、乙方接到甲方运输指令后,按要求合理准备车辆及确保车辆在指定的时间到达甲方指定起运地点。严格按甲方的要求计划当天运输完成。否则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及甲方客户给予甲方的任何处罚结果。‎ ‎  3.3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运输风险金人民币五仟元整(5000元),甲方可以从乙方运费中扣除,乙方必须设立车辆调度机构,安排专职调度人员进行调度,协助甲方进行货物的运输工作。‎ ‎  3.4、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价格含保险、税费、装卸车费,如出现货物短少、被盗、被抢、雨淋、破损、交通意外、交通违章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其中未付的运输费用可用于抵扣赔偿金。‎ ‎  3.5乙方确保组织运输车辆在20辆以上。‎ ‎  第四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  4.1、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运的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统一按双方协议的价格结算。运输价格为:按照货物起运地点中盆尧区域按30元/吨标准执行;其它区域按25元/吨标准执行。‎ ‎  4.2、乙方必须凭“甲方指定收货人”已签收的回单同甲方结算。‎ ‎  4.3、甲方在确认相应期间内委托给乙方的全部运输任务均已完成后,根据运费结算标准,按照四十五天结算给乙方或以汇款方式将运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  第五条:文本及时效 ‎  5.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2、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六条:变更与终止 ‎  6.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6.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  第七条:纠纷及其仲裁 ‎  7.1、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  甲方: 乙方:‎ ‎  代表人: 代表人:‎ ‎  日期: 日期:‎ ‎  采购方: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邮政编码:410100‎ ‎  授权代表: 职务: 电话:0731-83572212 传真:0731-82872761‎ ‎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  授权代表: 职务:‎ ‎  电 话: 传真:‎ ‎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第一条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及交付时间按下列第( )项执行:‎ ‎  (2)按双方每次确认的订单执行。‎ ‎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下列第( )项执行:‎ ‎  (1)按国家标准执行;‎ ‎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具体为: 。‎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产品的交货单位: 。 4.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 (2)乙方代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提自运,运费及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3运输方式: 。‎ ‎  4.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4.5现场卸货及费用由 负责。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5.1产品的交(提)货期限如第一条所约定的提交货时间。‎ ‎  5.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 5.3由于乙方原因延期交货的,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的1%计日罚款。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 6.1产品的价格如第一条。‎ ‎  6.2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  第七条 货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产品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 ‎  (2)月度结算,即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应付款项;‎ ‎  (3)季度结算,即次个季度首月的10日前支付上个季度的应付款项。 所有款项的支付,乙方须提交合格的往来票据。 第八条 验收方法 ‎  8.1验收时间:提/交货3日内。 8.2验收手段:提/交货现场验收。‎ ‎  8.3验收标准:按第二条、第三条明确的标准执行。 8.4甲方指定验收人员: 。、 第十条 售后承诺 ‎  乙方对其供应的产品售后承诺如下:‎ ‎  第十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  10.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  10.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  10.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0.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  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解决。‎ ‎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  1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12.3其它未尽事宜: 。‎ ‎  甲方(公章):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智能第二产业园内 ‎  邮编:410100 电话:0731-83572212‎ ‎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经济开发区新安路9号山河 ‎  合同编号:‎ ‎  签订时间:‎ ‎  甲方:(经理部名称)‎ ‎  乙方:(运输单位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货物运输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  一、 货物名称、数量、重量:‎ ‎  二、乙方承运的货物应在 年 月 日从 起运,途经于安全运抵甲方卸货。‎ ‎  三、货物运输包干运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包括:运费、装卸费、吊车费、过路费、保险费等全部费用。‎ ‎  四、甲方货物总价值险,保险率为 %,货物保险费为 元,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  五、乙方的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地方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乙方驾驶员要十分爱惜甲方货物,谨慎驾驶,文明行车,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  六、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捆绑、紧固、防护。货物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保护和安全措施由乙方负责,保证将甲方货物(设备)完好无损地运抵甲方施工现场。如发生货物破损、缺少、丢失和人员伤亡等,概由乙方全额赔偿。‎ ‎  七、因乙方人为原因,致货物不能按时运到甲方施工现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八、货物验收:乙方将货物(设备)运到甲方施工现场卸货后,经甲方设备专业人员验收核对所运货物无破损、缺少、灭失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此收货单是双方结算支付运费的唯一依据,涂改无效。‎ ‎  九、结算支付方式:乙方装好货物(设备)起运前,甲方可预付货款 元;货物(设备)运到甲方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接货后 日内付清运费余款。‎ ‎  十、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禁物品的运输管理规定。否则,谁违反,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十一、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将货物(设备)运抵甲方施工现场,甲方不能按时验收接货和结算支付运费,均不属违约。‎ ‎  十二、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经济损失。‎ ‎  十三、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四、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 ‎  甲方:(经理部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  公司地址:双流县花月东街16号 地址:(公司地址或自然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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