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度借款合同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最高额度借款合同

最高额度借款合同 最高额度借款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那么最高额度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度借款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  贷款人 ‎  借款人 ‎  抵押人 ‎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  1、借款种类:‎ ‎  2、借款用途:‎ ‎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  5、利率为月息 ‰。‎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条 ‎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  贷款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借款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抵押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贷款人:‎ ‎  借款人:‎ ‎  保证人:‎ ‎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 ‎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月利率 ℅。‎ ‎  第四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  第五条 还款、付息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 季 (月、季或年)付息。‎ ‎  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七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  第八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  第九条 特别约定:‎ ‎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