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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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 保险合同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 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 (以下简称“盗窃”) 而造成的灭失或 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 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 不 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 失; 2. 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 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 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 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 失; 5. 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 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 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 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 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 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 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 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 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 欺骗或夸大时, 本公司 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 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 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 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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