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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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坐落 ‎ 区 街 胡同 号 房 屋 状 况 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月租金 ‎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 附 记 ‎   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 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 ‎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  (3)撤销租约。‎ ‎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设备保管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现状 备注 纱窗 块 门窗玻璃 扇 电灯 个 光灯 份 水龙头 个 蹲布池 个 大便池 个 水箱(背吊)‎ 个 门锁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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