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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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

- 1 - 建设工程地基处理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作保障用房工程 cfg 桩、 碎石桩 二元复合地基处理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岩土工程任务: cfg 桩 . 碎石桩二元复合地基处理施工 任务 1.4 承包范围: cfg 桩、碎石桩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基处 理原材料、施工机具、 竣工资料、地基处理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 内容。 1. 5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cfg 桩、碎石桩合计 3700 米,褥垫层 120m?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 2 -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基础图 1 已提交 2 地勘资料 1 已提交 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竣工报告 1套 - 3 - 施工完毕 第四条工期 本地基处理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工期为天不 含检测。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 本岩土工程单价 cfg 桩、碎石桩元每米,褥垫层元每 立方,预计总价元(大写: ); 5.2 地基处理打桩施工完毕后支付已完成工作量 50%,待 工程检测合格后,支付工程总款 80%,提交成果资料后 15 天内, 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 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 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6.1.2 在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发 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 图纸,或提 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 地下埋藏物不清, 致使承包人在工作过程 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 4 - 6.1.3 发包人应及时为承包人提供并解决施工现场的工作 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 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 接通电源水源、 挖好排水沟渠以 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6.1.4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 责任。 6.2 承包人责任 6.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 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 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 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 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部 分的岩土工程费, 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 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6.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 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 包人有权索赔。 6.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 定, 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 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 - 5 - (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 下管线(通道) 、文物等。 6.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 它责任。 6.2.6 承包人应对施工段相应的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文件错误、 不准确, 造成停、 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工期延误或返工时, 除工期顺延外, 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返工费、来回进出场费,造成质 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 人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 包人工程费的 `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 50%时,发包人应 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 100%的费用。 7.3 发包人应按时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在约定时 间未支付工程款每推迟一天应承担以应付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 的滞纳金。 7.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 成果、 文件, 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7.5 交付的报告、 成果、 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 - 6 -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 直 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由承包人承担 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最高 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八条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8.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进行检查验收。 8.2 工程完工,发包人应在 3 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 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8.4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 生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 期为完工时期。 8.5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 日起 15 天内,承包人应将岩土治理工程的竣工报告等相关资料 向发包人移交完毕。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发包人与承包协商一致, 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 - 7 -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 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 仲裁机构, 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 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 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发包人名称: (盖章)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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