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承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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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承运服务合同

快递承运服务合同 ‎  委托方:cc(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xx(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航空、公路、国内快递等运输服务。   第二条:服务确认方式   1、乙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上门收货、提供运单、检查等服务。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货物手续,按双方协商同意的承运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开具工作单,依协商的承运方式、期限规定将物品运至目的地。   第三条:运送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注意事项   1、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应有合理的、符合安全运输的包装,应参加保险,保险费 ‎ ‎  ‰由甲方支付,乙方可代其办理;乙方应保证在上述服务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如造成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现象的,按货物的投险申明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货物的投险价值.甲方未参加保险的货物若遗失、损坏,乙方按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国内货物最高赔偿额为当票货物运费的3倍(文件按1公斤计)。   2、从承运货物时,至收货人签收时止,乙方对货物的遗失、短少、变质、损坏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不可抗力;(2)、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3)客户自行包装,因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4)客户自行包装,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遗失;(5)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6)经了解查证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3、收货签收后,该货物产生的遗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负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查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时间与乙方进行结帐,出现违约时承担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 ‎     乙   方:   税   号:      税   号: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   字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附件合同 ‎ ‎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次开票金额为人民币:   元   甲   方:   乙   方   (公章)   签   字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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