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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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借款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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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贷款; C、 按揭贷款; D、 其他:贷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第三条借款用途: 。 第四条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 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F、 其他方式: 。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A、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B、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_____________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提供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划款授权 一、 甲方授权乙方将借款转入以下第 项帐户: A、 甲方开立在 银行的帐号为 的帐户。 B、 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 帐号为 的帐户。 二、甲方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 一、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 三、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四、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 五、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逾期违约金及/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 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3) 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 (5)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6)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 (7) 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8)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0)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11) 甲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综合授信合同规定或每笔具体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12)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3)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14)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15)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6) 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臵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 (17)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3)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4) 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 乙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执行利率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 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3) 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 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 (5)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除非甲方要求或同意迟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乙方应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自放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以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若违约天数超过15天,本合同自动解除, 乙方以且仅以前述按15天计算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本合同同时终止或解除。 第十八条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 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 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1.5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2、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3、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4、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6、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7)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8)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9)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0)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1)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2)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的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利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计收利息和复利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解除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凭证;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最高额借款合同 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字人: 贷款人(盖章):信用社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