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抵押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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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抵押合同格式

借贷抵押合同格式 借贷抵押中借款人若不履行到期债务,放贷人对该不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借贷抵押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整理的借贷抵押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  借款人(债务人):‎ ‎  贷款人(抵押权人):‎ ‎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 ‎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  3.其他: 。‎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双方另行约定为 。‎ ‎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 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  3.其他: 。‎ ‎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2.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 ‎  4.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高密市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  抵押人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和他人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自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抵押物为住宅的,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 的风险已有充分的预知。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 ‎  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  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抵押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 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 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 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  4.因贷款人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  (1)贷款人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和利息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 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  (2)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  (3)因贷款人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  (4)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手续的行为。‎ ‎  5.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各方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  (1)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  (2)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 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抵押共有人:‎ ‎  联系地址:‎ ‎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订立 ‎  借款人:‎ ‎  抵押人:‎ ‎  贷款人:‎ ‎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  第一部分 借 贷 ‎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  第二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  第八条提前还款:‎ ‎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 :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 ‎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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