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作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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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作经营合同

土地合作经营合同 土地经营是指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获取土地产品或以土地承载力为开发利用目的的经济活动,以下是整理的土地合作经营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 ‎  出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 ‎  经营方: (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合作投资经营 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  第一章 合作项目 ‎  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于并共同经营,该项目为独立改建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实体。实体管理人员由双方确认。‎ ‎  2、本合作项目期限为 ‎  第二章 股权及盈亏分担 ‎  1、双方股权比例:甲方以;乙方以经营管理模式 占 % 。‎ ‎  2、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方占项目内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乙方经营管理中,经营管理产生借款,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 个月分配一次。‎ ‎  3、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甲方按乙方按分担合作经营实体所造成的亏损。‎ ‎  第三章 其他 ‎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万元。‎ ‎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甲方:‎ ‎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  乙方:‎ ‎  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日 ‎  甲 方:**公司 ‎  法人代表: 身份证:‎ ‎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乙 方:‎ ‎  姓 名: 身份证:‎ ‎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公司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  第一章 合作项目 ‎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合作经营的项目位于甲方内,并使用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件。‎ ‎  第二条:合作本项目内容 ‎  1、甲方提供生产的场地、生产设施及公用设施。‎ ‎  2、生产经营权全部由乙方全权管理。‎ ‎  第二章 出资及盈亏分担 ‎  第三条: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双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出资完毕。‎ ‎  双方所有出资额须汇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  第四条:合作经营的年利润按照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计算。‎ ‎  合作经营的亏损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 ‎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  第五条:生产经营权全部有乙方全权管理。‎ ‎  第六条:甲方可委派出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员由乙方负责。‎ ‎  第七条:乙方负责在岗员工按国家政策及时发放工资。‎ ‎  第八条:项目具体经营模式、生产管理及业务、规章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  第九条:甲、乙双方不得从事损害项目经营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甲、乙双方若有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对方同意,转让时,对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  第十一条:若有第三方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 ‎  第十二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三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一致同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退出合作经营。‎ ‎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经营造成损失;‎ ‎  2、执行合作经营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3、合作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经营的的全部财产份额;‎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退出合作经营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经金钱结算。未经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经营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  第十四条:退出合作经营的合作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经营债务,与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  第十五条: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作经营,合作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1、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  2、全体合作人决定终止合作经营的。‎ ‎  第十六条:合作经营结束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第十七条:合作经营终止后,如合作经营存在借款,财产应优先偿还借款,如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体合作人须按照自己的投资比例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义务。‎ ‎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甲方须积极做好安全、环保、税务等工作,及时办理相关公司证件,确保项目经营的合法。‎ ‎  第十九条:合作人履行合作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也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  甲方:****公司 乙方:‎ ‎  代表: 代表:‎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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