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来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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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来料加工

中外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合同 本合同于19××年×月×日在××签订。‎ ‎  甲方为:中国××公司 ‎  地址:‎ ‎  电报挂号:‎ ‎  电传:‎ ‎  ××工厂 ‎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 ‎  电报挂号:       ×街×号 ‎  乙方为:×国××公司 ‎  地址:‎ ‎  电传:‎ ‎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加工(装配)的项目 ‎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产品)××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  第二条 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  乙方将于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每月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或散件),并负责运至×港港口(或车站)交付甲方;在甲方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的×个月内,(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  第三条 加工费 ‎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币××元。(注一)‎ ‎  第四条 付款办法 ‎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  第五条 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  第六条 运费,保险费 ‎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  第七条 质量检验 ‎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备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  第八条 不可抗力 ‎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元的权利。‎ ‎  第十条 仲裁 ‎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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