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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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第一章 保险对象 ‎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  第二章 保险期限 ‎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  第三章 保险金额 ‎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  第四章 保险责任 ‎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  第五章 除外责任 ‎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  3.战争或军事行动;‎ ‎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  第六章 保险费率 ‎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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