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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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样本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样本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一个最高限额内,抵押人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抵押权人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  贷款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地址:‎ ‎  经办人:‎ ‎  借款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地址:‎ ‎  经办人:‎ ‎  抵押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地址:‎ ‎  经办人:‎ ‎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 ‎  第一条 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  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  3.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  1. 借款利率: 。‎ ‎  2. 计息方法: 。‎ ‎  3. 付息方式: 。‎ ‎  4. 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  5.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 的利率计收罚息。‎ ‎  第三条 借款的归还 ‎  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  2.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  3.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  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  5. 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  第四条 抵押 ‎  1. 抵押物及担保范围 ‎  (1)抵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共计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抵押担保范围内。‎ ‎  (3)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抵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  2. 抵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  3. 抵押物价值变化 ‎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在 天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  (2)贷款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权,或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  4. 抵押登记 ‎  本合同签订后,由借款人、抵押人负责在 日内依法向法 ‎  定部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  5. 抵押物变动 ‎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抵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  (2)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抵押权。‎ ‎  6. 借款人、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抵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7.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担。‎ ‎  8. 抵押权形式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抵押权:‎ ‎  (1)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  (2)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 ‎  (3)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 ‎  (4)贷款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 ‎  9. 抵押效力 ‎  担保期间内,贷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协议变更借款内容的有关条款,不必取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  第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承诺和义务 ‎  1. 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  2. 借款人必须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 ‎  3. 借款人、抵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抵押人应在发生后 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  (1)借款人、抵押人承担的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  (2)借款人、抵押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  (3)借款人、抵押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等;‎ ‎  (4)借款人、抵押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  (5)借款人、抵押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 ‎  (6)借款人、抵押人因停止项目生产经营、终止营业、责令停业或被宣告破产,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 ‎  (7)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电话、‎ ‎  传真等联系方式的;‎ ‎  (8)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抵押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  4. 借款人、抵押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  (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 ‎  (2)抵押人、借款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  即使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借款人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他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该担保也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  5.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  6.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报告。‎ ‎  7.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  8. 借款人在本贷款项下项目有关产品的销售结算以及结汇、售汇等业务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其结算业务量达到贷款人的要求。‎ ‎  9.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支付或偿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处置抵押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  10. 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响。‎ ‎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  1. 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 ‎  2.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实行跟踪检查。‎ ‎  3.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抵押人追偿。‎ ‎  4. 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有权提前处置处理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5.‎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的赔偿金等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  (1)实现债权、抵押权之费用;‎ ‎  (2)损害赔偿金;‎ ‎  (3)违约金;‎ ‎  (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 ‎  (5)主债权之利息;‎ ‎  (6)主债权之本金。‎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1. 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的违约:‎ ‎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2)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3)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承诺、保证等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 ‎  (4)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  2. 出现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  (4)提前依法处理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  1. 本合同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补 ‎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  3.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解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  第十条 附件 ‎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  l、借款申请书;‎ ‎  2、抵押物清单;‎ ‎  第十一条 生效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保存 份。‎ ‎  贷款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  借款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  抵押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抵 押 人(债务人):‎ ‎  地 址:‎ ‎  基于甲方拟为乙方在一定期间内的借款签订一系列《担保合同》,为乙方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自愿将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给甲方做最高额反担保。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情况 ‎  甲方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享有的对于债务人的融资债权,融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 ‎  本合同所称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是指债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如无特别说明,则已包含“反担保”。‎ ‎  第二条 担保期间与额度 ‎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财产,为甲方自 20xx 年 9 月16日至 20xx 年 9月 15 日期间内与乙方形成的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担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叁佰 万元(为债权余额,已还部分不计)。‎ ‎  债务人根据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约定可在最高额度内循环使用上述融 ‎  资额度。具体每笔融资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  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期间为:从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全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  特别约定:只要在本条约定的期间内甲方与乙方签订了融资业务合同,乙方就自动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在最高余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甲、乙双方无须逐笔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 ‎  第三条 担保方式 ‎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即无论对应融资业务合同的债务人因何种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将无条件履行全部债务的清偿义务。‎ ‎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人为第三人的,即使债务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的,甲方有权就所有担保物或任一担保物行使抵押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  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 ‎  1、抵押物名称: ,具体抵押明细详见抵押清单,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担保物的价值,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为(人民币大写)叁百 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净值为准;‎ ‎  3、在甲方行使抵押权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有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继续清偿。‎ ‎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  1、对应融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偿金、利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2、依对应融资业务合同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3、甲方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等。‎ ‎  第六条 抵押人承诺 ‎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使用权或处分权。‎ ‎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的出租情况。‎ ‎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第七条 抵押权及本合同的效力 ‎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等。‎ ‎  本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等对应融资业务合同,无论前述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据本合同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发生任何改变。‎ ‎  第八条 抵押担保物的占管 ‎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无损,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  第九条 抵押担保物的征用 ‎  因国家建设或者商业开发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土地时,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双方可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解除原抵押关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抵押物,债务又不能提前清偿的,在土地被占用时,乙方若获得土地补偿,维持原有的抵押关系,双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乙方若获得货币补偿应将补偿款提存至甲方;若获得其他物质或权利补偿,应将补偿物抵押或质押在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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