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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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2

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B)‎ 发布部门:  ‎ ‎  发布日期:  ‎ ‎  发文字号1:  ‎ ‎  发文字号2:  ‎ ‎  全文:‎ ‎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  第二章 保险费 ‎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或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第四章 保险责任 ‎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教育保险金;‎ ‎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4.7倍给付创业保险金;‎ ‎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保险金额的5.7倍给付结婚保险金;‎ ‎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50倍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  上述前三项保险责任可以任意选择组合,每少选择其中一项,可相应增加另一项保险金的份额。以上选择组合,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第八条 在被保险人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而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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