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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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运输合同注意事项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以下是整理的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欢迎参考阅读。‎ ‎  概念 ‎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 ‎  客运合同 ‎  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  特征 ‎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旅客的主要义务  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  多式联运合同 ‎  特殊效力:‎ ‎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  参考法条:《合同法》[1]第31、293~303、308、311、313、314~316,317条。‎ ‎  违约责任 ‎  托运人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  承运人责任 ‎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1)不可抗拒;‎ ‎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  (3)货物的合理损耗;‎ ‎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  (5)货物的重量;‎ ‎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  (8)收货地点;‎ ‎  (9)违约责任;‎ ‎  (10)费用的承担;‎ ‎  (11)包装要求;‎ ‎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  (3)货物的名称;‎ ‎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  (5)承运日期;‎ ‎  (6)运到期限;‎ ‎  (7)运输费用;‎ ‎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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