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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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1)

仓储保管合同(1)‎ ‎  GF-90-0601‎ ‎  存货方: 合同编号: ‎ ‎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  1、货物品名: ‎ ‎  2、品种规格: ‎ ‎  3、数量: ‎ ‎  4、质量: ‎ ‎  5、货物包装: ‎ ‎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1、保管方的责任 ‎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  (5)其它约定责任。‎ ‎  2、存货方的责任 ‎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  (7)其它约定责任。‎ ‎  第八条 保管期限 ‎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  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  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 ‎ ‎  地 址: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电 话: ‎ ‎  传 真: 传 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帐 号: 帐 号: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鉴(公)证意见:‎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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