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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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范本3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范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5号)第1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范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帐号: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帐号: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开发东城国际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东城国际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合作标的 (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东城国际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商住,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7100㎡(以原划拨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宗地图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三)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按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乙方出资1700万(大写:壹仟柒佰万元),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 项目规模 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六条 利益分成 分配比例为: 甲方:51%,乙方:49%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六)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变更或终止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陆份,壹份捌页,甲乙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适用于包括联合竟买土地的合作开发) 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发布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8.3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9.1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9.2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9.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9.4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9.5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9.6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10.1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2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10.3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10.4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10.5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10.6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1.1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12.1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2.2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2.3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2.4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2.5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13.1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3.2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4.1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4.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4.3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4.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交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15.2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六章的约定支付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视为违约方放弃本协议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已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已交的费用不足以赔偿其他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足额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 15.3 财务人员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16.1 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6.2 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部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合同的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部行使。 16.3 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6.4 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6.5 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 往来函件等。 16.6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部,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7 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6.8 土地出让合同、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 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部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部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 本协议书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 份,副本各方各执 份。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名称: 地址: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 土地使用权人为: 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沈国用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商住工程,规划占地 平方米。 第四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沈国用 号)作价人民币 元,工程价款为 元,乙方负责建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10日内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币 元。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4)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 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成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乙方负责开发施工期间的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安全等事项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财务管理。 2、利润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经营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比例承担。 第九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本协议下的房产在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进程中,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