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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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经营许可证号码:‎ ‎  负责人:  ‎ ‎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身份证号码:‎ ‎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  1、              2、‎ ‎  3、              4、‎ ‎  5、              6、‎ ‎  7、              8、‎ ‎  9、             10、‎ ‎  11、             12、‎ ‎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  4、接受客户咨询;‎ ‎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  2、核保、核赔;‎ ‎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  1、             2、‎ ‎  3、             4、‎ ‎  5、             6、‎ ‎  7、             8、‎ ‎  9、            10、‎ ‎  11、            12、‎ ‎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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