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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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初探

‎  龙源期刊网 ‎ ‎  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初探 ‎  作者:王新鸽 ‎  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01期 ‎  【摘 要】伴随着娱乐业如火如荼的发展,经纪公司与艺人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个中缘由不一。本文预对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进行分析讨论,以韦嘉解约赔偿案为例。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格式条款;婚恋自由 1 引出问题 ‎  2013年11月3日,韦嘉做客马兰花开,在节目中提到自己曾经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中有合约期内不允许交男朋友和结婚这一条款,并且在未阅读合约内容情况下就签约了。由于在合约期内,韦嘉开展了一段恋情,经纪公司发现后,因韦嘉坚持不按合约内容行事,最终韦嘉向经纪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演艺经纪合同是否可以纳入合约期内不允许艺人恋爱和结婚的条款,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  2 演艺经纪合同限制婚恋条款无效之探讨 2.1 限制婚恋之条款性质 ‎  演艺经纪合同显然并不能从名称解读其合同性质,有人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应属无名合同,有人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就是委托合同,还有人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以委托合同为根基,兼有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等多种合同属性的复合型合同。鉴于演艺经纪合同性质之复杂性,本文不深入讨论,下面仅对演艺经纪合同中限制恋爱结婚之条款进行讨论。‎ ‎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此类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但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节目中,韦嘉提到发生纠纷事由后,经纪公司才提示其研读合约内容,这才发现合同里包含合约期内不允许交男朋友和结婚的条款。由此可见,此合约签订前,这一条款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仅仅是由经纪公司单方提出。且从节目中韦嘉所述内容看不出经纪公司当时针对此条款进行过特别说明,并未引起艺人的特别注意。由此,演艺经纪合同中限制恋爱婚姻之条款可认定为格式条款。 2.2 婚恋与否并非合同可约定 ‎  《婚姻法》第2条、第5条内容,均从法律角度对婚姻自由予以维护。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艺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任何第三方(包括经纪公司)都不可干涉艺人的婚姻自由。对婚恋加以限制不属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可约定范围,且限制婚恋并非演艺行业发展之必须条件。我国《合同法》第40条对格式条款无效事由做了规定。经纪公司意图通过格式条款限制艺人婚姻自由,这一行为意图排除艺人主要权利,限制了法律赋予艺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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