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_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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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_合同范本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_合同范本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 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 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 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 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 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 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 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 契约。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 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 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 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 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 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 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 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 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 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四、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 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 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 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   五、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 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 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 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 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 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 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 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 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 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 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 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 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 年代后,事业单位 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 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 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 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 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 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 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 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 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 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 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三、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 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 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 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 要的。   四、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 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 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 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 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 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 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 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 WTO 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 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 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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