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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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车辆质押合同全套件
合同号:_____________ 车 辆 质 押 合 同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地 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电 话: 。地 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借款发放日为准)。 1.3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二条 借款综合费率、利率及付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 %,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2.2借款人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若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须在借款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向出借人书面提出申请延期,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并结清利息和费用。 第三条 质押 3.1借款人自愿以下述合法拥有并且无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瑕疵的车辆作为向出借人清偿债务的质押担保物,质押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止。质押车辆具体情况下: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车牌号码: 登记证号: 车 架 号: 车身颜色: 3.2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重新调查费、借款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四条 约定事项 4.1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质押物出让、交换、赠与、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其他方式处置。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4.2借款人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借款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借款人如与第三人就此质押物发生任何纠纷,保证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3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4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4.5在质押期间,出借方须对借款方交付的车辆尽到一般注意保管义务。由 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盗损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出借方赔偿责任。出借人或出借人的委托人保管质押车辆,有义务保护车辆不受损坏,合同到期完好无损交付借款人。 4.6借款人保证所质押车辆为全款自己所有车辆,无任何第三方抵押登记借款。 第五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5.1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并处置质押车辆。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利息及相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本金及利息按借款金额的25%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因此行为给出借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借款人借款到期,没有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及利息,也没有申请延期的; (3)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各种因素造成质押物贬值不足以担保期债权时,又未在出借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的; (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6)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5.2如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出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理: (1)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2)按合同第五条5.1的违约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其他担保。 (4)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清偿借款本息、综合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条款 7.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催款通知书及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质押等相关条款是合同各方意愿的真实表现。 7.3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出借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宜宾市 )法院管辖。 借款人: 出借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