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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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专项资金借贷合同 ‎ 合同编号:‎ ‎  贷款方: ‎ ‎  借款方: ‎ ‎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其它   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  贷款   万元。‎ ‎  第二条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  万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借款用途:购置设备   台(套)   万元;‎ ‎  土建   平方   万元;‎ ‎  其它   万元。‎ ‎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 ‎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 万元,‎ ‎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 万元,‎ ‎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 万元,‎ ‎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万元,‎ ‎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万元,‎ ‎  6.其它资金 万元。‎ ‎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 ‎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贷款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        (签章)‎ 保证人(单位)         (公章)‎ ‎ 签订日期:         ‎ ‎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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