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服务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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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服务协议(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常用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期限:自 工程开始 至 工程结束 止。‎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乙方担任公司 职务。乙方工作应达到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 乙方完成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临时用工报酬 元/天(20%为社保部分,由本人自行缴纳)。甲方将于每月 15 日前以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临时用工报酬。如工资支付日是法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则提前在发薪日之前的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视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为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所有的、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向公众公开的(但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公开的除外)专有及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产品、销售、采购、客户关系、财务、薪酬福利、人员、技术研发等相关的信息,不论此信息是技术信息或非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设计、诀窍、其他知识产权、草图、绘图、模型、程序、仪器、设备、编码、软件程序、软件源文件),以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存在,是否由甲方制作,也不论甲方是否在相关资料上标明“秘密”或类似字样。乙方负有严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承诺其将谨慎尽职地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誉,并履行下列义务,根据本岗位职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如下保密条款:‎ ‎1.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认真工作。 ‎ ‎2. 乙方因个人原因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 ‎3. 甲方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决定乙方的合同中止期限,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 ‎4. ‎ ‎5. ‎ ‎6. ‎ ‎(一)仅为完成甲方交付工作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这是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设定的义务;‎ ‎(三)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非为本职工作的目的,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再造、复印、分发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载体;‎ ‎(五)到其他单位任职时,应将自己根据本合同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告知对方。‎ ‎(六)在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或甲方要求时,向甲方返还所有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载体以及所有的副本(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子形式、其他形式等),并不再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持有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承诺,其在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下的义务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均将存续,并在其与甲方的临时用工关系解除/终止(无论因何种原因而解除/终止)后仍将持续,直至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再是商业秘密(但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导致该等信息成为公众所能普遍获取的信息除外)。乙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特别是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乙方根据本条规定赔偿甲方损失的,仍应承担前述保密义务。‎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工作地的规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应聘或受雇期间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相关文件);‎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兼职,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的;‎ ‎(六)被吊销执业资格或丧失受雇岗位所必需的法定资格的;‎ ‎(七)国家或工作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临时用工服务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工作的;‎ ‎(二)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用工条件的;‎ ‎(三)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下列工作交接手续: ‎ ‎(一)向甲方指定的人员陈述工作内容、正在处理工作/项目的进展、客户关系;‎ ‎(二)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还文件、资料、档案、信息系统权限、钥匙、出入证或计算机软件及设备、信用卡、移动电话或任何由其持有、控制或保管的与甲方业务或事务相关联的财产等; ‎ ‎(三)与甲方指定的人员办理离职结算,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清偿借支资金、办理未报销款项的报销、赔偿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因乙方离职而根据培训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等;‎ ‎(四)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对前述交接工作做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 第八条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应该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0% ‎ 第九条 未经甲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甲方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签署任何类型和形式的文书,否则视为无效文书,如发生合同法律纠纷,乙方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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