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之行新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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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之行新车买卖合同

新车买卖合同 甲方(销售方): 地址:‎ 服务电话: 传真:‎ 销售顾问: 电话(销售顾问的):‎ 乙方(购车方): 联系电话:‎ 地址: 国籍: 性别:‎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 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汽车品牌 车型 车型代码 生产地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生产厂商 数量 车身颜色 首选:‎ 次选:‎ 内饰颜色 单价(人民币)‎ 此价格仅为裸车价格,不包含车上添置的精品、车辆购置税、挂牌手续、保险费、车辆抵押费、金融机构贷款验资费等费用,乙方如需要甲方代理服务事项,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总价(人民币)‎ 备注 特别约定:上述随车配置和单价为双主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上述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第二条 ‎ 付款时间 ‎ 2.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订金(即预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交款之日,订金自动转为等额车款。‎ ‎2.2 支付方式:‎ a、 一次性付款济度工:在接到甲方车到通知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价款。‎ b、 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在接到甲方车到通知后十二天内,乙方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付清全部车价款。‎ 以下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 i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款为准)。‎ ii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其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特别提醒:i 乙方支付车价款时,应当支付至甲方的财务部门并索取加盖甲方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如乙方以汇款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支付至甲方指定帐号;汇款方与乙方不一致的,需乙方出具汇款方代付款证明),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该项车价款;ii 乙方应持上述凭证亲自办理合同总价款的结算手续并据此换取甲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三条 交车 ‎3.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3.2 交车方式: 乙方自提: 其他方式:‎ ‎3.3 交车地点: ‎ ‎3.4 验收:‎ a 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并签署车辆交接书,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b 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c 车辆交付之时,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 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1、在满足下列条件后,乙方可以提车:i乙方付清全部车价款;ii提车人出具了甲方开具的全款收据(或发票)、提车单和乙方的有效证件(如提车人非乙方本人,应同时出具乙方签署的《非本人提车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2、甲方见到上述单据和证件后,即视单据和证件持有人为有权提车人(如非乙方本人,视为已经获得乙方的提车授权)、提车手续齐全,即行放车。3、乙方应对全款收据(或发票)、提车单、个人有效证件妥善保管,甲方只对交易所及证件进行形式审查,因乙方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他人提走的,甲方概不负责,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四条 质保及售后 ‎4.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按国家“三包”规定享受“三包”服务。‎ ‎4.2不在“三包”范围的车辆及其配件以车辆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条款为准,符合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4.3 不在“三包”范围的车辆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家保修条款的规定。‎ ‎4.4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地方)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特别提醒:甲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均无权做出超越本合同所载的任何保证或做出任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更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而非属任何一方过错或过失致使合同迟延或部分、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自然灾害、如洪水、瘟疫、火灾、旱灾、海啸、地震、飓风等;‎ b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动、罢工、骚乱、政府征收、征用等;‎ c政府行为,国家环保、汽车等政策调整、汇率变动;‎ d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失误导致的延误;‎ e汽车生产厂家对合同约定的型号车辆做出生产计划及其他政策调整。‎ ‎5.2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无法履行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 特别提醒。因各地政府出台车辆限制政策,甲方提醒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确认其本人已经获得当地的汽车上牌资格,因为当地政策限制导致所购车辆无法上牌的,不视为不可抗力,不能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6.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逾期超过十五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 ‎6.2乙方未按时交付车款的,甲方将书面付款或提车通知邮寄至乙方地址(即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地址),通知书邮寄三日后视为已经送达至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仍不能付清车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乙方已支付的订金中扣除 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剩余款项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 其他 ‎7.1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7.2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延迟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7.3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履行地(即交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本合同经甲方加盖销售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收到乙方的订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销售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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