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产业园-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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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产业园-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联系人 : ‎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传真: ‎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 职务: ‎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获得全权委托授权的位于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详见附件平面图),该建筑面积是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物业费的计算依据。‎ ‎1.2本租赁物(现状)的功能仅限于 办公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堆放物品或用作方库等其他用途,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若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至少提前 3 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其要求续租的意向,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免租期、租赁保证金 ‎ ‎3.1 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租赁期内租赁价格不变。‎ 第 5 页 共 5 页 ‎ 3.2 房屋租金享受吴中区电子商务产业扶持政策,双方约定租金免租期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减半期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全额租金期--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3 在合同签订后 五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六个月全额租金),该租赁保证金在乙方正常退租时或合同终止,与甲方正常交接完毕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3.4 免租期结束后,房屋租金先付后用,每 半年 交付一次;乙方应按时将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汇至甲方如下账户,届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以及保证金收据。‎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 ‎4.1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赁保证金后,乙方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并提交装修图纸,物业的相关手续办理之后,甲方三日内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做好交接手续,并应对现状作拍照存档。‎ ‎4.2 甲、乙双方确认以房屋现状交付,乙方确认其已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现状予以充分了解,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必要考察,符合租用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 租赁物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5.1 租赁期间,乙方因办公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任何装修、改造、搭建的(普通室内装修除外),均须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装修、改建设计方案,经得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后所有的搭建改造及装修除可直接移动之项目可由乙方自行搬走外,其余无法拆除者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5.2 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由乙方妥善使用,在使用租赁物附属设施、设备时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对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在合同终止时能够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 第六条 租赁物日常管理 ‎6.1 租赁期间,由甲方提供统一的物业管理,负责公共区域安全、卫生、设施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6.2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自用水电费、公用水电费分摊、车位费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6.3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要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苏州市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 5 页 共 5 页 第五条 广告 ‎7.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7.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对外公开。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解除 ‎9.1 合同履行期间,如须解除合同,一方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9.2 如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未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3 如乙方欠交租金物业费及其他费用超过 一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4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或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5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经营与约定不符用途或转租租赁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6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办公室现有电线网线间隔其他设施,私自改变办公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7 乙方存在损害租赁物或其他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整改后十天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8 双方解除合同的传真、信函等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自动解除。‎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0.1 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以原状返还甲方。‎ ‎10.2 乙方应在迁离租赁物时将租赁物清扫干净,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3 双方在交接租赁物和设备时,甲方有权对租赁物及设备设施检查验收,发现有损坏的情况,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或赔偿。‎ 第 5 页 共 5 页 ‎10.4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拒绝,要求收回租赁物。甲方发出迁离通知后三日内不按时撤离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办公物品所有权,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处置,乙方对此无权要求甲方做出任何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1.1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按时交租金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1 %。‎ ‎11.3 如乙方在入驻4个月后人均办公区域密度超过20平方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30元/平方米收取超出面积的违约金;‎ ‎11.4 如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4个月之内将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至租赁物所在地地址,未在办好营业执照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供甲方备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实收取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11.5 如乙方摆放公司产品超过租赁面积的5%,视为乙方改变了租赁物的办公用途,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自始失效,租赁保证金自动抵充租赁期间的违约金(按照3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1.6 因乙方原因使得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自始失效,上述租赁保证金自动抵充租赁期间的违约金(按照3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 免责条款 ‎ 12.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2.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七条 通知 ‎13.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需向其他各方送达通知、函告等文书的,以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13.2 甲方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 ‎ ‎13.3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 ‎ ‎13.3 如以上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签收。‎ 第 5 页 共 5 页 ‎ 13.4 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该地址亦为人民法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它条款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贰份为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用。‎ ‎15.3 合同签订地: ‎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租赁房间平面图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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