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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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白平板车租赁合同
平板车租赁合同 承租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公司陕西府谷县孤山 恒源循环经济示范小区热电联产项目部 出租方:秦万宝 根据生产需要,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方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公司陕西府谷县孤山恒源循环经济示范小区热电联产项目部(以下称为承租方)将承租秦万宝(以下称为出租方)名下解放牌平板货车一台,承担孤山恒源循环经济示范小区热 电 联产工程施工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承租设备及承租时间:承租设备为江淮牌平板货车一台,车号为:陕K58815。承租时间为2012年11月4日起至承租方要求退场为止。 1.1承租设备使用地点:孤山恒源循环经济示范小区热电联产工程工地及相关区域。 2.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2.1承租方租赁出租方的平板车月租赁费按12000元∕月.台,(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 2.2每月20日办理结算,出租方需依据承租方设备管理人员签字的设备现场签证单到项目部经营部门办理结算,结算方式为转账。 2.3租赁费12000元∕月.台,包含出租方操作人员工资(含节 假日加班工资、法定的津贴和补贴)及保险费、进出场费、维护保养费等等各种相关费用。 2.4平板车满月(30天)租赁费为12000元∕月.台(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不满整月按天数结算,每天按租赁费用为400元∕天.台(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结算。 3.出租方一般义务和责任: 3.1出租方应具有所出租平板车的所有权,手续齐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承租方存档,且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3.2出租方保证提供的平板车性能良好,并提供一名操作人员,以保证工地的施工需要。 3.3出租方操作人员要服从承租方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严禁操作人员和设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施工区域。如发生此种情况,承租方将给予100~300元∕次.车.人的罚款,办理结算时扣除。 3.4出租方负责平板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正常维护保养时间为每月三天,设备维护保养时间累计超过三天将按400元∕天在当月租赁费中扣除。 3.5出租方应为其进场的设备及操作人员购买相应的国家法定保险,承诺及时发放操作人员工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承租方无关。 3.6出租方应加强管理设备和操作人员,没有承租方的安排不得擅自动用设备对外揽活挣外快、倒卖柴油或施工材料。如经发现将给予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款,并在当期结算时扣除。 3.7在施工中由于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安排的违章作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谁引起谁承担。 3.8设备在租赁过程中由承租方提供设备的存放场地,安全看护由出租方负责。设备操作人员应遵守承租方制定的对现场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规定给予处罚,出租方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3.9出租方承诺,如因承租方财务资金状况未及时支付设备租赁费,出租方不因此额外索要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或其它主张。 4.承租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承租方对所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设备所有权在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有转租、抵押、变卖等等改变设备所有权的行为。 4.2承租方负责提供设备所需的动力柴油,其它油料由出租方负责。 4.3由承租方的违章指挥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灭失,由承租方承担。 4.4出租方的设备如不能满足承租方的生产需要,承租方可随时退租。 5.违约: 5.1出租方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作业,如承租方强行执行,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设备。 5.2出租方提供的设备维护保养超过三天并在接到承租方通知 三天后,不能提供后备设备进行施工,视为违约,出租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合同遇到纠纷时,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时,可提交给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8.本合同一式三份,承租方两份,出租方一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租方(盖章): 承租方代表(签字): 时间: 出租方(盖章): 出租方代表(签字): 时间:查看更多